刘海龙案件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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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2〕63号
被告人刘海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西安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园*号楼*单元**号,暂住金塔县金塔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6日0时36分许,被告人刘海龙酒后驾驶甘BA****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建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街20号1-6号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海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龙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程度较深,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2〕63号
被告人刘海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西安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园*号楼*单元**号,暂住金塔县金塔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6日0时36分许,被告人刘海龙酒后驾驶甘BA****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建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街20号1-6号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海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龙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程度较深,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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