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撤稿能不能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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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懂法
2023-02-09 · TA获得超过48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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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9月14日,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 据悉,科技部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健康界注意到,最近一次科技部网站通报《部分高校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公开通报情况汇总》,发生在2022年5月23日,共涉及2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涉及多所三甲医院。
      其中,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涉及上述2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中的9起。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姜睿涉及3起(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尹德馨(与另外6篇论文合并处理)、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张王刚涉及2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作出了严肃处理,撤销一人的主任医师职务、撤销两人的副主任医师职务,撤销一人的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作出了严肃处理,撤销两人依托该论文获得的副高级职称。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出了严肃处理,均永久取消了涉事医务人员的招收同等学力研究生资格。 西北工业大学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西安市胸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附属太和医院均取消了涉事人员的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健康界发现,科技部今年已四次通报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而在2021年9到12月,科技部通报了15次,其中12月最多,通报了5次。

科研失信强化惩戒,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根据《规则》第五十条:
      (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宽严相济对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此外,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根据《规则》第二十九条,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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