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制定的文件。消毒的卫生要求如下:
1、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斗察衫进行无害化处理。
3、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2)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没简合卫生要求。
(3)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空腔制度。
(4)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