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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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讲法
2023-02-23 · TA获得超过48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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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应税项目是指非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及基本建设的在建工程等。基本建设在建工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理等专项工程。专为基本建设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工程建设计人工程成本之中。如果在建工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或应税劳务,应按实际支出数额或发生额加上进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在建工程发生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企业建设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为了使用,而不是为了销售,为增加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工程改建、扩建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已经改变了购进或接受的目的,如果不从在建工程当期发生的进项税中扣除,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755
      贷:原材料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免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为生产免税项目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税产品,由于没有销项税,为生产而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计入货物采购成本。当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时,由于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有确定的去向,则可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材料成本。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材料采购成本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已在货物验收入库,应税劳务提供的当期抵扣为生产免税产品所耗用的材料中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1170
      贷: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无论是用于集体福利支出,还是用于职工的个人消费,都没有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部改变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变成了最终消费品。因此,不能抵扣购进时的进项税,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的福利支出中。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1.购进贺物或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付款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先将购进货物或商品的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58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转出
      当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该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即原进价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本月在产品A由于自然灾害损失50件,在产品A每件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为27元,经分析计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每件3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755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A)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75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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