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作为扣税凭证,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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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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