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告是指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层次较高,具有较高的社会扩散效应;
置备是有关重要信息文件存放在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置备的持续时间较长,但影响的范围和力度相对较小,只有主动性的投资者才能知晓有关信息;
网上推介的强制性只适用于证券发行之前帮助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通过互联网宣传发行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一般包含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
如《证券法》、《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本文的分析主要针对第三层次。
人们常常用期望差距来形容会计信息供需上的反差。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者往往缺乏披露信息的足够动机,会计信息的供给总体不足;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欲望肆意膨胀,自然就形成了期望差距。
要缩短或消除会计信息供需上的期望差距,理论上有两种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正是增加信息供给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