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例如:我公司年初1月计提并发放的销售提成包含了去年12月份的数。也就是说1月份计提并发放了当月和上年12月份的工资(12月份未计提这部分工资)。那么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例如:我公司年初1月计提并发放的销售提成包含了去年12月份的数。也就是说1月份计提并发放了当月和上年12月份的工资(12月份未计提这部分工资)。那么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将这些工资按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分别按属于12月份和1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说将1月份实际计提并发放的工资按一个月份进行计算?
补充一点。既然应在12月份计提的工资没有计提而是在次年1月份计提了,这部分实际在12月份发生但在1月份计提的工资费用,是不是应在年底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进行应纳税额的调减呢? 请给出依据,谢谢。 展开
补充一点。既然应在12月份计提的工资没有计提而是在次年1月份计提了,这部分实际在12月份发生但在1月份计提的工资费用,是不是应在年底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进行应纳税额的调减呢? 请给出依据,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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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可以说是收付实现制的
个人所得税要合并交的,按实发
企业所得税调减麻烦,不如反记账了,把计提工资放在12月份比较好。
现在早就过汇算清缴了吧,问这个问题有意义么
个人所得税要合并交的,按实发
企业所得税调减麻烦,不如反记账了,把计提工资放在12月份比较好。
现在早就过汇算清缴了吧,问这个问题有意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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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账上面都是在1月份计提的,那么就按1个月份来计算。
补充的问题回答:既然计提和发放都在1月份了,那就不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减。一般我们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根据账务来做。
严格按权责发生制来说是应该调整,但是一般都不会去动了。这个影响不是很大,而且没有必要。 一般企业的奖金提成等等都是本年末的在明年初发放,同理本年初发放的是去年末的。如果要调整的话,岂不是每年都调2笔?这样做没必要。
补充的问题回答:既然计提和发放都在1月份了,那就不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减。一般我们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根据账务来做。
严格按权责发生制来说是应该调整,但是一般都不会去动了。这个影响不是很大,而且没有必要。 一般企业的奖金提成等等都是本年末的在明年初发放,同理本年初发放的是去年末的。如果要调整的话,岂不是每年都调2笔?这样做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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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的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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