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知道一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回复二楼可是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里的格式要求仍然是需要知道犯罪客体,这怎么处理呢?没高人吗?...
回复 二楼 可是 检察机关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里 的格式要求 仍然是 需要 知道犯罪客体,这怎么处理呢?
没高人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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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你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犯罪对象,但是社会生活中的对象之间往往是相互联系的,侵害这个对象的同时,引起了一种蝴蝶效应,这种效应致使隐藏在犯罪对象身后的一个更深层次的法益也被侵害了,这个法益就是犯罪客体。而且一般来所,这种法益是关系更大的,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治理和司法运行的。
举一个例子:你杀了一个人,那么犯罪对象就是这个人。但是你杀了一个人这件事没有这么简单,你杀了他之后连带的也伤害了他的家人,使他的家人对国家的治安产生怀疑,同时也使他的朋友们、邻居们在想,国家怎么连一个人的生命都保护不了?你看,这就连带伤害了我们国家保护人的生命这个权利的尊严,使人们对它产生了怀疑。这种被侵害的、实际隐藏在犯罪对象身后的、无形的“法益”,就是犯罪客体。
不知你明白了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一,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按照上面的分析体例再给你分析一遍:
还是举个例子吧,假如你销售了赃物。表面上你侵害了赃物的原所有人,还侵害了善意的购买人,但是在这些侵害的后面,其实你更加深刻的侵害了一个法益,那就是我们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以及我们司法活动让大众放心的努力。这种深刻的法益归结起来,就是犯罪客体,即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有点绕,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举一个例子:你杀了一个人,那么犯罪对象就是这个人。但是你杀了一个人这件事没有这么简单,你杀了他之后连带的也伤害了他的家人,使他的家人对国家的治安产生怀疑,同时也使他的朋友们、邻居们在想,国家怎么连一个人的生命都保护不了?你看,这就连带伤害了我们国家保护人的生命这个权利的尊严,使人们对它产生了怀疑。这种被侵害的、实际隐藏在犯罪对象身后的、无形的“法益”,就是犯罪客体。
不知你明白了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一,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按照上面的分析体例再给你分析一遍:
还是举个例子吧,假如你销售了赃物。表面上你侵害了赃物的原所有人,还侵害了善意的购买人,但是在这些侵害的后面,其实你更加深刻的侵害了一个法益,那就是我们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以及我们司法活动让大众放心的努力。这种深刻的法益归结起来,就是犯罪客体,即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有点绕,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推荐于2016-04-2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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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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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理论上已经不按四要件说了
所以只说侵害的法益,不讲侵害的客体了,其实法益客体一码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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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掩饰隐瞒的是财产
那就是侵犯了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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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就是指一个罪所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社会关系。所以通俗一点就是看看它是侵害了什么权利。
你可以看刑法分论的大标题,那些都是客体的表现形式,不过就是比较大的分类。你所说的这个罪是侵害了我国的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是规定在妨碍司法罪中的。
不过现在刑法学已经不再用这个分类方式了。这个客体的要求已经取消了。这个四要件说是苏联传过来的。那个时候为了苏联搞大清洗,专门想的这么一个要素就是客体,很不科学。现在国内包括司法考试,都是采用三要件说,即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层层递进。非常好懂。
建议你看看陈兴良和张明楷教授的有关教材。
忘了犯罪客体吧。已经过时了。
你可以看刑法分论的大标题,那些都是客体的表现形式,不过就是比较大的分类。你所说的这个罪是侵害了我国的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是规定在妨碍司法罪中的。
不过现在刑法学已经不再用这个分类方式了。这个客体的要求已经取消了。这个四要件说是苏联传过来的。那个时候为了苏联搞大清洗,专门想的这么一个要素就是客体,很不科学。现在国内包括司法考试,都是采用三要件说,即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层层递进。非常好懂。
建议你看看陈兴良和张明楷教授的有关教材。
忘了犯罪客体吧。已经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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