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有什么不同?
而税务上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较广,与会计存在如下差异: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已经停止使用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③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外购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税务上就不能计算折旧。
在会计上,包括税务上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进入成本或费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大连某船务公司是湛江某船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协议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审核。鉴于经查证,所用评估价也是虚假的,因此,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涉税案件的船舶应以原始买价加上购买卫星通信等设备款、船员工资、接待人员差旅费、港口使用费、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901.5万元,作为涉税案件中船舶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1、会计规定的折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税务规定的折旧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差异分析
会计上规定可以的折旧和应该折旧的范围比较广,只有两种情况不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而税务上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较广,与会计存在如下差异: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已经停止使用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③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外购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税务上就不能计算折旧。
在会计上,包括税务上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进入成本或费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起止时间的差异
1、会计折旧的起止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有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税务上折旧的起止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差异分析
①开始折旧:会计上强调是“增加”,只要增加了,无论是否使用,均要折旧;税务上强调是“使用”,如果仅仅是“增加”了而没有投入“使用”,是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的。
②停止折旧:会计上强调的是“减少”,只有“减少”了,次月才停止折旧;税务上强调的是“停止使用”,虽然没有“减少”,只要是“停止使用”,税务的折旧就要在次月停止。
③暂估折旧调整:会计上没有时间限制,并不需要调整原已经计提的折旧额;税务上强调在投入使用后12月内进行调整,并且在发票取得后调整计税基础及其折旧额。
因此,会计与税务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开始时间、停止时间和暂估折旧调整上存在差异,如果因差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必须进行调整。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
1、会计上规定的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2、税务上规定的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涉及到折旧年限的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和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3、差异分析
①折旧年限: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是强调“合理确定”;税法上是有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加速折旧可以是税法规定年限的60%。
②加速折旧年限的影响:会计上无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的说法,同时对加速折旧也没有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税务上却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
因此,因折旧年限的差异造成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是因满足并执行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造成的税会差异,应做好备查登记,逐年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差异
1、会计上折旧的基数
会计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会计上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2、税务上折旧的基数
税务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税法上预计净残值
税法对预计净残值没有明确限制,只是强调“合理确定”。
3、差异分析
如果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必然在折旧基数上存在差异,鉴于二者内容较多,本文不专门讨论。
会计折旧基数是要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而税务是不可以扣除减值准备的,因此只要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必然有折旧基数的差异。
预计净残值现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均未规定具体比例,只要是不存在极端例子一般不会产生差异。
因此,如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存在差异,必然造成折旧的税会差异。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的差异
1、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2、税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另外,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还规定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
3、差异分析
会计上很多折旧方法可以选择,并且未做限制。而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是直线法,对于加速折旧方法的适用有较多限制,但是又规定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因素变更的差异
1、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变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另外,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2、税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变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差异分析
会计上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又规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同时还要进行减值测试。等同于说,会计上是可以调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还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税务上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都是不得变更的。
因会计上对折旧因素进行调整的话,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应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年限内,超出部分不予所得税前列支。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叫做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需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如果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超出税法规定的年限,则多折旧的差额不得所得税前扣除,需做为暂时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
税务上,明确规定了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2.可以在会计处理时直接按税务要求的年限提折旧吗
可以。在实务中,通常按照税法要求的年限计提折旧,免得产生暂时性差异.
3.必须要设残值率吗
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 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3. 是否一定要进入固定资产清理,将它从账面上清除掉
不是的。
固定资产一般有残值,折旧提足后不等于该项资产已经消失。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继续列示,同时在累计折旧科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