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和DDU什么区别啊
这个问题可能比较白目 但是请大家体谅一下我很困惑的心情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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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报关不同:DDU是卖方处理进口报关,并承担交货前的费用;DDP是买方处理进口报关,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2、交货方式不同:DDU是目的港未完税交货,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DDP是目的港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
3、风险承担:主要在于货物在目的港进口清关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出口商有能力完成进口报关,那么就可以选择DDP,如果出口商没有能力办理相关事项,或者不愿意办理进口手续、承担风险和费用,那么则应该使用DDU术语。
扩展资料:
双方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3办理货物出口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以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DUU
DDP:目的港完税后交货
完税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DDU:目的港未完税交货
未完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拓展资料:
DDP和DDU一般只针对由卖方原因造成的漏发件或损坏品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买方不会要求卖方做DDP或者DDU的,因为卖方作为外方,对国内的通关环境和国家政策不了解,通关过程中势必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肯定会转嫁给买方,所以买方通常最多做到CIF。
FOB、CFR和CIF均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最经常采用的3种贸易术语,它们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FOB术语
1、FOB术语的含义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所谓“船舷”即船身两侧。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果当事人各方无意以船舷为界交货,则应采用FCA贸易术语。)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⑴卖方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④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⑵买方义务
①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②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③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上述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条文,学员没必要去死记,而结合学习上述条文,再对照三、中的《13种贸易术语一览表》,学通后可以很容易的将表列内容记忆下来。
2、采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⑴“以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⑵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定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消合同或索赔。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⑶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以上有关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作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的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体现出来。如在北美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6种,其中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轮船Vessel”字样,如“FOB VESSEL NEWYORK”,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纽约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责任之三规定:“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卖方义务是“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其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和DDU都是到达术语,需要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所不同的是DDP需要卖方负责在进口国清关,缴纳关税。(在达成协议情况下,也可由买方清关,卖方付关税)而DDU卖方不负责清关工作和关税费用。
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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