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收养协议改变监护关系。找到愿意收养题主的人,必须是成年人,和题主的父母签订收养协议,再去民政局办理手续,题主就可以离开现在的家庭。
2,通过诉讼变更监护人。可以找一个愿意照顾题主的成年近亲属,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叔伯伯舅舅阿姨成年兄姐当中的一个,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成为题主新的监护人,让题主离开现在的家庭。
3、在法律上是无法去除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养
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没有办法解除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签订了类似于解除血缘关系的协议,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双方义务如下: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扩展资料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如果子女已年满18 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了。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扶助”强调子女还应该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父母关心和体贴。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受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责任。父母作为被赡养的权利方可以放弃权利,但子女作为赡养义务方是无权放弃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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