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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等级称号
特级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冠军(2)两次获全国个人赛第2名(3)三次获全国个人赛第3名(4)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前16名(2)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一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17至32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6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前3名(4)全国少年个人赛前3名 二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32至60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7至16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第4至12名(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6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前3名 三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17至36名(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第7至18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13至24名(4)县个人赛前8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13至24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 等级称号 等 级 标 准 女子 特级大师 (1)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冠军(2)获一次全国个人赛冠军并获国际大师称号(3)获特级国际大师称号(4)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前12名(2)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一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13至24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3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冠亚军(4)全国少年个人赛前3名 二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24至33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4至12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第3至8名(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3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前3名 三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13至24名(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第4至12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9至20名(4)县个人赛前8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13至24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的一条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非各级正式比赛的成绩和未明确的名次,不得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三)在国际性比赛中如达到本标准规定之胜率,可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四)与等级分有关的规定另发。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特级大师、大师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二)一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及享有审批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权限的单位批准授予。 (三)二级棋士由地区、省辖市体委及享有审批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权限的单位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四)三级棋士由县体委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等级称号
特级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冠军(2)两次获全国个人赛第2名(3)三次获全国个人赛第3名(4)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前16名(2)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一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17至32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6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前3名(4)全国少年个人赛前3名 二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32至60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7至16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第4至12名(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6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前3名 三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17至36名(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第7至18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13至24名(4)县个人赛前8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13至24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 等级称号 等 级 标 准 女子 特级大师 (1)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冠军(2)获一次全国个人赛冠军并获国际大师称号(3)获特级国际大师称号(4)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前12名(2)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一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13至24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3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冠亚军(4)全国少年个人赛前3名 二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24至33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4至12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第3至8名(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3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前3名 三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13至24名(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第4至12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9至20名(4)县个人赛前8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13至24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的一条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非各级正式比赛的成绩和未明确的名次,不得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三)在国际性比赛中如达到本标准规定之胜率,可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四)与等级分有关的规定另发。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特级大师、大师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二)一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及享有审批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权限的单位批准授予。 (三)二级棋士由地区、省辖市体委及享有审批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权限的单位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四)三级棋士由县体委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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