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不放假,过后补休,不计加班费是否合法?
《劳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了员工上班,但是以过后另外补休为由不给予加班...
《劳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了员工上班,但是以过后另外补休为由不给予加班费,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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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了员工上班,但是以过后另外补休为由不给予加班费,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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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加班,不可以补休,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是变相加班。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其他的时间加班,可以补休,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其他的时间加班,可以补休,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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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是违法的撒。这不明显的吗,如果能换,那么这个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是就没有意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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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即使时候补修也应支付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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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合法,可以去劳动局高发的。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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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以过后另外补休为由不给予加班费,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
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是有区别的,二者不可混淆,一般周六,日是休息日,其它节假日是休假日。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以过后另外补休为由不给予加班费,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
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是有区别的,二者不可混淆,一般周六,日是休息日,其它节假日是休假日。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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