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是一个权利人的房子,现在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我是在自己房产中介经纪所购买了一套房子,注册权益人是一个人,按惯例,我按约定操作了全部过程,经是这样的。大约2009.6.8日左右,第三被告前来第二被告处;快丰房产中介经... 我是在自己房产中介经纪所购买了一套房子,注册权益人是一个人,按惯例,我按约定操作了全部过程,经是这样的。
大约2009.6.8日左右,第三被告前来第二被告处;快丰房产中介经纪事务所,咨询代办贷款事宜,并声称,贷款派急用,必须一个礼拜之内能到位,否则,她所做的的这笔生意将泡汤,损失很大,我事务所本着顾客是上帝的原则,很坦诚的向第三被告告知,我们的经纪事务所无能力满足第三被告的需求,随之拒绝提供此项代理业务。第三被告在我中介沉思了大约5、6分钟,再次向我中介工作人员提出,为了能使自己这笔生意顺利成功,决定出售万寿新村55号楼201室房子,并咨询以什么价格急售为宜,能在短期内拿到房款。按惯例,中介人员依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提供了40万元的参考价,第三被告当即就表示,此价格符合她本人心理价位,但必须一周内能到位资金不低于25万元,我办事人员认为该价格有利可图,随即与我(第一被告)联系,告知这一情况,因当时第一被告没有这么多现金,于是考虑放弃这笔交易,当办事人员告知第三被告我们没有现金收购时,第三被告还是主动、明确表示房价可以商量,目的为了她的生意可以顺利成交,于是我们将我们认为能够接受的价格出价37.7万(包括该房所产生的费用)收购该房子
当时考虑到把房子收购下来的话,可以向银行或贷款公司融资的可能,在短时间内再转手还是有利润可图,最后确定以37.7万元收购。
在与第三被告口头协商交易成功之后,约定,首付27.7万元(此包括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约定在2009-7-15交房时在支付余款10万元,达成共识后,第一被告随即向明城小额贷款公司朋友约定借款30万元整,并向朋友承诺,在房产证过户后的第一时间到明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归还给朋友。
随后,第二被告办事人员按惯例给买卖双方(即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办理了相关操作流程手续,第三被告提供了她本人名下的房产登记证书及身份证、户口簿,按双方约定填写上海市居间合同,当第二被告办事员要求第三被告至房地局签订买卖万寿新村55号楼201室房子合同备案时,第三被告声称,要是前订了合同到时候不能成交的话,她的损失可大了,对大家都不利,我要多找几家中介,谁先有钱就和谁交易,只要你们钱准备好了,我会马上过来的。
在要求看房时,第三被告声称,自己丈夫欠债很多,离家出走好多日子了,家有老母,不便看房,反正到时候我们全家会按时交房的,再说,我们不是还保留了10万元了么?不搬出房子那不是10万元没有了,因为我们是专业中介机构,对该地区房型结构非常了解,觉得也无所谓,就放弃了看房。
第二天,第一被告就将购房款准备到位,并由第二被告办事员电话通知了第三被告,可是第三被告过几天才电话约定直接到房地局签订合同并备案,我们准时按约定时间准时到场,在打印合同备案之间,第三被告接了个电话,就催促请快一点,声称自己有生意要谈,居间合同不要再到中介签订了,在过户的时候再签字也不为迟,并口口声声表扬自己是生意人,视信用如生命一样宝贵,房子都要过户给你了,我还会反悔不成?我们很信任、支持她,就约定在2009-6-1 2过户的时候同时签订,在过户的当天第一被告支付了12.5万给了第三被告,约定2009-6-1 6在支付余额12.5万元(已支付,且有收据为证),在交房时候2009-7-1 5在支付余额10万元。
当我于2009-7-1 5到万寿新村55号楼201室交接房子时候,方知道原告不同意第三被告出售该房屋,并在短时间内将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作为民事诉讼被告人。通过二次庭审,判决第一被告徐长青与第三被告陆琴于2009-6-12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认为,原审事实是否正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有无违反程序产生严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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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biwu
2009-09-17 · 超过1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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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买房打官司最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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