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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代表着其持有人(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每-股同类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权”
股票的类型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这是一种最主要的分类方法。
1. 普通股票 普通股是最常见、最基本的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金最基础的构成部分,其持有者享有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既没有特权也没有限制,其权利主要有:
(1)经营决策参与权。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投票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可按照法定分配顺序对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分配,即股息和红利(习惯把两者合称为股利)。持有者能获得股利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优先股的数量和其股息率的高低等。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反之,当公司经营不善时,也可能一分钱也分不到,甚至赔本。因此,普通股股东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3)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公司破产或结业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其分配顺序列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相应地风险较高。
(4)优先认股权。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金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的股票。比如某公司原有10万股,投资者A拥有1 000股,占1%,现公司增发1万股普通股,那投资者A就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100股。
2. 优先股票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一种特殊的股票,在某些方面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但同时又在其他某些方面失去一些权利。其特点主要有:
(1)股息率固定。绝大多数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在发行时就确定了的,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股息率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说即使普通股股东没有股息,优先股股东也应照常分得股息。
(2)盈余分配优先。在利润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要排在普通股的前面先进行分配。
(3)剩余财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破产或结业进行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股东的分配顺序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排在债权人之后。
(4)无经营决策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没有投票表决权,但在涉及优先股股东重大权益的问题上也拥有一定的投票权。
(5)无优先认股权。优先股一般没有优先认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只有极少数非上市公司发行过少量的优先股,而上市公司基本上没有发行过优先股。在我国法律上,对优先股的规范和监管也存在盲区,如《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优先股这一品种涉及甚少。
股票的类型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这是一种最主要的分类方法。
1. 普通股票 普通股是最常见、最基本的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金最基础的构成部分,其持有者享有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既没有特权也没有限制,其权利主要有:
(1)经营决策参与权。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投票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可按照法定分配顺序对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分配,即股息和红利(习惯把两者合称为股利)。持有者能获得股利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优先股的数量和其股息率的高低等。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反之,当公司经营不善时,也可能一分钱也分不到,甚至赔本。因此,普通股股东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3)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公司破产或结业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其分配顺序列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相应地风险较高。
(4)优先认股权。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金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的股票。比如某公司原有10万股,投资者A拥有1 000股,占1%,现公司增发1万股普通股,那投资者A就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100股。
2. 优先股票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一种特殊的股票,在某些方面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但同时又在其他某些方面失去一些权利。其特点主要有:
(1)股息率固定。绝大多数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在发行时就确定了的,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股息率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说即使普通股股东没有股息,优先股股东也应照常分得股息。
(2)盈余分配优先。在利润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要排在普通股的前面先进行分配。
(3)剩余财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破产或结业进行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股东的分配顺序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排在债权人之后。
(4)无经营决策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没有投票表决权,但在涉及优先股股东重大权益的问题上也拥有一定的投票权。
(5)无优先认股权。优先股一般没有优先认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只有极少数非上市公司发行过少量的优先股,而上市公司基本上没有发行过优先股。在我国法律上,对优先股的规范和监管也存在盲区,如《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优先股这一品种涉及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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