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房产继承问题
老人甲丧偶,有一子,有一套房屋。甲再婚娶乙,婚后甲经子同意卖出房屋另在别处买了一套房屋。买新房时乙出了五分之一的房款。甲乙间无任何协议。现甲去世,问:1、房产继承份额?2...
老人甲丧偶,有一子,有一套房屋。甲再婚娶乙,婚后甲经子同意卖出房屋另在别处买了一套房屋。买新房时乙出了五分之一的房款。甲乙间无任何协议。现甲去世,问:1、房产继承份额?2、该房谁有权居住?3、乙在世时甲之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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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和乙是在婚后共共同购置的该房屋,即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甲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甲子及乙对该房屋属于甲的部分具有继承权。即该房屋其中一半属于甲,甲子及乙就该房屋属于甲的这一半予以平均分割继承;至于居住权的问题甲子及乙应该本着方便生活工作的原则上友好协商解决;至于乙在世时甲之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的问题,从被继承人即甲死亡时继承即已开始,甲子随时可以要求继承分割遗产。继承法第八条对继承的诉讼时效作了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详细情况可以致电053189191189华东法律研究所赵。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甲子及乙对该房屋属于甲的部分具有继承权。即该房屋其中一半属于甲,甲子及乙就该房屋属于甲的这一半予以平均分割继承;至于居住权的问题甲子及乙应该本着方便生活工作的原则上友好协商解决;至于乙在世时甲之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的问题,从被继承人即甲死亡时继承即已开始,甲子随时可以要求继承分割遗产。继承法第八条对继承的诉讼时效作了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详细情况可以致电053189191189华东法律研究所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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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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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房有房产证,且甲未设立遗嘱,那么:
1、房屋属于甲乙婚后共同财产,乙先分出一半,剩余一半由乙和甲之子平均分割。
2、甲乙系房屋共同所有者,均有居住权,可以协商。
3、可以,甲之子也享有部分产权,可以要求把自己的部分分割出来,由乙对甲之子补偿属于甲之子的部分份额。
1、房屋属于甲乙婚后共同财产,乙先分出一半,剩余一半由乙和甲之子平均分割。
2、甲乙系房屋共同所有者,均有居住权,可以协商。
3、可以,甲之子也享有部分产权,可以要求把自己的部分分割出来,由乙对甲之子补偿属于甲之子的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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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是甲、乙中一方的名字?有甲之子的名字吗?
(1)如果仅是甲乙的名字,此房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中约定了甲乙的份额的,按约定的份额占有;如果登记时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甲乙各占房产一半。
甲死亡后:甲所占有的份额成为甲的遗产、乙所占有的份额为乙所有。
(2)如果房产证上还有甲之子的名字:约定各自份额的,甲之子按份额占有;没有约定份额的,甲之子占有三分之一、乙占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是甲的遗产。
二、你的问题:
1、“房产继承份额?”:以此房房产证上是甲或乙或甲乙的名字为例说明:甲去世后,这房的一半归乙;另一半是甲的遗产:甲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时,由乙、甲之子、甲的父母(如果甲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一般均分)。
2、“该房谁有权居住?”:居住权从属于所有权,如果房产证上是甲、乙或甲乙的名字,这房子甲、乙都有居住权,甲之子作为甲的子女也有居住权。
3、“乙在世时甲之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1)肯定有权要求分割,分割属于甲的遗产的部分(房产登记时约定的甲的份额或房产的一半),当然,如果甲有遗嘱他的遗产由乙继承的,甲之子无权要求分割了。 不过看情形很可能甲无遗嘱吧?
(2)如果此房的房产证上有甲之子的名字:这房甲之子占有的份额和乙一样多了。
(1)如果仅是甲乙的名字,此房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中约定了甲乙的份额的,按约定的份额占有;如果登记时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甲乙各占房产一半。
甲死亡后:甲所占有的份额成为甲的遗产、乙所占有的份额为乙所有。
(2)如果房产证上还有甲之子的名字:约定各自份额的,甲之子按份额占有;没有约定份额的,甲之子占有三分之一、乙占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是甲的遗产。
二、你的问题:
1、“房产继承份额?”:以此房房产证上是甲或乙或甲乙的名字为例说明:甲去世后,这房的一半归乙;另一半是甲的遗产:甲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时,由乙、甲之子、甲的父母(如果甲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一般均分)。
2、“该房谁有权居住?”:居住权从属于所有权,如果房产证上是甲、乙或甲乙的名字,这房子甲、乙都有居住权,甲之子作为甲的子女也有居住权。
3、“乙在世时甲之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1)肯定有权要求分割,分割属于甲的遗产的部分(房产登记时约定的甲的份额或房产的一半),当然,如果甲有遗嘱他的遗产由乙继承的,甲之子无权要求分割了。 不过看情形很可能甲无遗嘱吧?
(2)如果此房的房产证上有甲之子的名字:这房甲之子占有的份额和乙一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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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房有房产证,且甲未设立遗嘱,那么:
1、房屋属于甲乙婚后共同财产,乙先分出一半,剩余一半由乙和甲之子平均分割。
2、甲乙系房屋共同所有者,均有居住权,可以协商。
3、可以,甲之子也享有部分产权,可以要求把自己的部分分割出来,由乙对甲之子补偿属于甲之子的部分份额。
1、房屋属于甲乙婚后共同财产,乙先分出一半,剩余一半由乙和甲之子平均分割。
2、甲乙系房屋共同所有者,均有居住权,可以协商。
3、可以,甲之子也享有部分产权,可以要求把自己的部分分割出来,由乙对甲之子补偿属于甲之子的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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