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暖费收费标准
但是我家房照上写的是住宅啊 应该怎么收费啊 展开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1,哈尔滨市哈政综〔2008〕54号,使用面积40.35,40.35
2,榆树市榆政办〔2008〕48号,建筑面积25,38
3,扶余县扶物价字〔2008〕16号,建筑面积-阳台楼道27,37
4,双城市双价字〔2008〕12号,使用面积35.5,37
5,五常市五政发〔2008〕89号,建筑面积29.5,43
6,呼兰区哈呼价发〔2006〕14号,建筑面积24.6,37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1 哈尔滨市 哈政综〔2008〕54号 使用面积 40.35 40.35
2 榆树市 榆政办〔2008〕48号 建筑面积 25 38
3 扶余县 扶物价字〔2008〕16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7 37
4 双城市 双价字〔2008〕12号 使用面积 35.5 37
5 五常市 五政发〔2008〕89号 建筑面积 29.5 43
6 呼兰区 哈呼价发〔2006〕14号 建筑面积 24.6 37
7 阿城区 哈阿价联发〔2008〕8号 使用面积 36.15 37
8 肇东市 肇政办发〔2010〕83号 建筑面积 28 41
9 尚志市 尚价发〔2008〕13号 建筑面积 30.5 44
10 兴隆镇 巴彦县物价局函 建筑面积 28.47 41
11 绥化市 绥政发〔2008〕72号 建筑面积 29.2 42
12 海伦市 海政办发〔2008〕22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36.1 42
13 北安市 北价发〔2010〕26号 建筑面积 32.86 45
14 五大连池 五管价发〔2008〕23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32 40
15 齐齐哈尔 齐政办发〔2008〕86 号 建筑面积 29 42
16 龙江县 龙政发〔2008〕54号 建筑面积 28 41
17 泰来县 泰政办发〔2009〕84 号 建筑面积 28 41
18 泰康县 杜政发〔2008〕34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9 37
19 大庆市 庆政发〔2008〕27号 建筑面积 32 45
20 安达市 安政发〔2009〕165号 建筑面积 28 41
21 富裕县 富政办发〔2008〕111号 建筑面积 29 42
22 讷河市 讷政办发〔2008〕111号 建筑面积 29 42
23 加格达奇 大价〔1999〕50号 建筑面积-阳台 30 42
24 塔河县 塔政办发〔2007〕2号 使用面积 35 37
25 牡丹江市 牡价格发〔2006〕18号 使用面积 37 37
26 穆棱市 穆政发〔2009〕75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5 37
27 绥芬河市 绥价发〔2009〕20号 使用面积 33.93 37
28 东宁县 东价工字〔2009〕4号 使用面积 32.61 37
29 林口县 林价联字〔2009〕2号 使用面积 30 37
30 勃利县 勃利字〔2009〕6号 建筑面积 25.8 37
31 七台河 七价字〔2009〕61号 建筑面积 26.8 39
32 桦南县 桦价字〔2008〕16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7.5 37
33 鸡西市 鸡价字〔2008〕69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7 37
34 密山市 密价联字〔2008〕1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33 41
35 虎林市 虎价联字〔2008〕6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9.8 37
36 佳木斯市 佳价发〔2008〕53号 建筑面积 27.8 40
37 伊春市 伊价联发[2009]4号 使用面积 35 37
38 鹤岗市 鹤政发〔2008〕27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9 37
39 富锦市 富价发〔2010〕18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30.9 39
40 双鸭山市 双价字[2008]42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8.5 37
41 集贤县 集价字[2008]23号 使用面积 40.3 40.3
42 友谊县 友价字〔2005〕12号 建筑面积 23.5 37
43 前进镇 黑垦价发〔2005〕33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9.3 37
44 铁力市 铁政发〔2010〕110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40 45
45 海拉尔区 内发改价字〔2009〕1999号 建筑面积 24.11 37
46 满洲里市 内发改价字〔2009〕2309号 建筑面积 24.08 37
47 牙克石市 内发改价字〔2009〕2002号 建筑面积 24.75 37
48 扎兰屯市 扎工商价管字〔2009〕22号 建筑面积 24.15 37
49 根河市 内发改价字〔2009〕2001号 建筑面积 27.96 41
50 黑河市 黑政办发〔2010〕6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7.5 37
说明:建筑面积换算使用面积系数:热价在25元/㎡及以下为1.5,以上为1.45;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换算使用面积系数:热价在35元/㎡及以下为1.25,以上为1.15。
换算标准取值范围:37元/㎡≤换算使用面积标准≤45元/㎡.
第二,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
第三,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