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学生想到内地读书,流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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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佰六
推荐于2016-05-04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二佰六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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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从事数码销售行业至今,熟悉国内外各大知名品牌数码产品性能以及使用方法以及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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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是港生来大陆就读的规定:
关 於 来 港 就 读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申 请 人 已 获 一 所 根 据 《 教 育 条 例 》 ( 第 2 7 9 章 ) 或 《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 ( 第 3 2 0 章 ) 注 册 的 私 立 学 校 取 录 ( 除 大 专 院 校 外 , 来 港 就 读 公 立 或 资 助 学 校 的 申 请 不 会 获 得 批 准 ) ;
申 请 人 为 :
( i ) 年 龄 5 岁 8 个 月 至 1 1 岁 , 申 请 入 读 小 学 ; 及
( i i ) 年 龄 2 0 岁 以 下 , 申 请 入 读 中 学 ; 以 及
申 请 人 持 有 学 校 的 取 录 信 , 证 明 已 获 取 录 修 读 某 项 课 程 。
35.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於 :

在 内 地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以 後 定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 亚 尔 巴 尼 亚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
然 而 , 内 地 居 民 、 澳 门 居 民 以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

本 地 经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注 1 ; 或
为 期 不 多 於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 或
短 期 课 程 , 但 须 按 以 下 条 件 办 理 :
有 关 课 程 由 拥 有 学 位 颁 授 权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注 2( 不 包 括 院 校 的 持 续 及 专 业 教 育 部 门 ) 开 办 ; 以 及
学 生 修 读 短 期 课 程 的 累 计 修 业 期 , 在 任 何 12 个 月 内 不 得 超 过 180 日 。
此 外 :

申 请 人 ( 内 地 居 民 除 外) 可 申 请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兼 读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
内 地 居 民 可 申 请 修 读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的 经 评 审 的 兼 读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 以 及
内 地 居 民 亦 可 申 请 , 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 来 港 修 读 经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期 不 多 於 两 星 期 的 中 学 交 换 生 课 程 。
注 1 内 地 和 香 港 就 高 等 教 育 学 位 互 认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并 不 适 用 於 副 学 士 、 专 业 文 凭 及 高 级 文 凭 等 课 程 。 内 地 居 民 是 在 国 家 并 不 禁 止 公 民 以 私 人 身 份 赴 境 外 各 类 教 育 机 构 进 修 的 情 况 下 来 港 就 读 这 类 课 程 。
注 2 包 括 八 所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 香 港 公 开 大 学 、 香港 树 仁 大 学 、 珠 海 学 院 和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

36. 以 学 生 身 分 提 出 申 请 的 人 士 必 须 提 名 一 位 本 地 人 士 作 为 保 证 人 , 而 该 保 证 人 须 同 意 签 署 承 诺 书 , 承 诺 会 负 责 该 学 生 的 生 活 费 及 住 宿 。 此 外 , 保 证 人 亦 须 负 责 在 有 需 要 时 把 该 学 生 送 返 其 原 居 地 。 为 此 , 本 处 在 处 理 学 生 申 请 时 , 会 要 求 保 证 人 提 交 其 经 济 状 况 和 住 宿 证 明 。

36A. 申 请 人 如 不 足 18 岁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必 须 授 权 保 证 人 或 在 港 亲 友 作 为 申 请 人 在 港 监 护 人 , 并 提 交 由 父 / 母 亲 及 在 港 监 护 人 双 方 签 署 的 同 意 书 。

37. 根 据 这 项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人 士 , 如 欲 携 同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来 港 , 亦 可 提 出 申 请 。 请 参 阅 下 文 第 38 至 4 2 段 。

37A. 如 院 校 或 学 生 因 任 何 理 由 在 课 程 届 满 前 终 止 有 关 课 程 , 院 校 须 在 课 程 终 止 後 七 个 工 作 天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课 程 终 止 的 日 期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院 校 并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提 供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

37B. 非 本 地 学 生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和 兼 职 工 作 限 制 由 2008 /09 学 年 开 始 放 宽 。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於 一 个 学 年 , 便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 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注 3; 以 及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一 个 学 年 , 或 有 关 全 日 制 学 术 课 程 正 常 修 业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间 , 两 者 之 中 以 较 短 者 为 准注 4。
在 工 作 性 质 、 薪 酬 水 平 、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时 数 和 雇 主 方 面 , 不 设 限 制 。

此 外 , 这 些 学 生 ( 不 包 括 交 换 生 ) 可 :

在 有 关 学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於 校 园 担 任 兼 职 工 作注 5, 每 星 期 不 超 过 20 小 时注 6; 以 及
在 暑 假 期 间 由 六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首 尾 两 天 包 括 在 内 ) 接 受 聘 用 , 工 作 时 数 和 地 点 没 有 限 制 。
注 3: 必 须 经 有 关 院 校 的 指 定 人 员 批 准 , 而 非 个 别 办 事 处 、 学 部 学 院 或 学 院 成 员 批 准 。

注 4: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正 式 注 册 为 院 校 的 学 生 并 开 始 按 注 册 课 程 在 香 港 上 课 之 前 , 或 已 修 足 毕 业 所 需 的 科 目 ╱ 学 分 後 ( 例 如 刚 修 毕 最 後 一 年 课 程 ) , 不 可 进 行 实 习 工 作 。

注 5:  有 关 工 作 必 须 在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的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进 行 ( 只 包 括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院 校 的 校 园 , 不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的 任 何 附 属 及 有 关 连 机 构 或 其 自 资 部 门 的 校 园 ) ; 假 如 工 作 地 点 不 在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为 院 校 本 身 。

注 6: 学 生 不 得 把 某 一 星 期 的 未 用 时 数 转 至 另 一 星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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