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夏商到汉的法制指导思想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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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浙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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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汉武帝后,“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成为后世历代王朝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基石。

  自战国至秦朝封建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在法律制度上,封建制的法也已经取代了奴隶制的法。但是就刑罚来说,战国和秦朝却依然沿用旧有的奴隶制五刑,只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种类,这样一来,新旧刑罚混杂,使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文、景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文、景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历史意义的事件,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汉初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原本继承于秦律,二者之间具有一脉相承的因袭关系。只是在法律的适用方面,汉初推行宽省刑罚的无为而治政策,与秦朝的单纯强调严刑峻法差异较大。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汉律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始逐步走上了儒家化道路。

  首先,汉律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儒家主张“德治”、“礼治”,法家坚持“法治”、“重刑”,二者各有偏废。汉武帝吸取秦朝严刑酷法教训,在儒家思想指导下,以阴阳五行学说为依据,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奠定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的法律制度。

  其次,汉律强化了君主专制皇权。继秦始皇创立皇帝制度以来,汉朝以儒家所倡导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为基础,以“君权神授”理论为依据,进一步系统地规定了一整套加强和神化君主专制皇权的法律内容。

  再次,汉律维护了伦理纲常关系。汉律以儒家宣扬的纲常礼教与伦理道德为标准,确立起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等级秩序和社会关系。实际是要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伦理道德秩序。

  最后,汉律规定了儒家化的刑罚原则。汉律摈弃战国秦朝法家“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以儒家“仁政”、“德治”思想为指导,将封建等级特权原则正式法律化,确立了保障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上请原则、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等儒家化的刑罚适用原则,从而改变了汉律的发展方向。

  上述法制思想对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乃至现当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仍然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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