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哪些特征
宪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二、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一)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二)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三)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一)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
扩展资料:
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宪法
2024-07-25 广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基本特征是:
内容最重要,宪法集中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
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一般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宪法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这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因为宪法的修改必然引起其他法律的修改,所以规定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所有法律中地位最高,是母法,其他位阶的法律不能与其抵触。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内容最重要,宪法集中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
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一般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宪法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这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因为宪法的修改必然引起其他法律的修改,所以规定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所有法律中地位最高,是母法,其他位阶的法律不能与其抵触。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和普通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有不同,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内容上具有根本性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宪法方面,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通过或者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及修改宪法的复杂程序.这里要求掌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立法解释(监督),司法解释(监督),特设机构解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