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学校门口有家书店,卖的全是盗版书,而且好像和我们学校高层有关系,我们的练习册全是从他那儿订的,全是盗版不说三天两头收钱,经常订一些我们根本用不上的书,而...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学校门口有家书店,卖的全是盗版书,而且好像和我们学校高层有关系,我们的练习册全是从他那儿订的,全是盗版不说三天两头收钱,经常订一些我们根本用不上的书,而且还很贵。他收钱的方式很独特,从来不经过任何一个老师的手,都是他自己进我们学校挨个班通知,学委自己把钱收起送到他那儿。我现在高三快毕业了,三年了不知道收了多少钱了,三个年级这么多年少说也有几百万的灰色收入,我想举报,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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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首先,由于您说的情况中受害方已构成伤残,法律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有一个前提,即需要提供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证明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证据。 其次,关于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方面,由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上述务工期间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按劳动合同中的工资计算方式得出;在受害人未能提供有固定收入的证据时,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得出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也许就是指法院告知的102.8元/天。 第三,如果肇事者能举证并证明受害人收入没有减少,就说明受害人没有误工损失,受害人自然不能获得误工费这一赔偿。另外,至于由于实际上由于工作能力下降,收入确实下降,但证明表现不出来,这就需要你提供更有利的存在损失的证据,不能单纯依赖单位的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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