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政治制度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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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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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官制
北宋初期体制大体沿袭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担任,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正宰相,以尚书左右丞、六部侍郎以上至三师者充任,通常设两员,有时设一员或三员,宰相还兼馆、殿大学士之职。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以中书舍人以上至六部尚书官者充任,亦无常员,通常设两员,有时设一员、三员或四员。宰相与副宰相、枢密使、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合称“宰执”。宋朝的相权大幅萎缩,仅负责行政职能。中书门下与枢密院称为东、西“二府”,掌文武大权。又设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主管财政大权,号称计省。这样三司、宰执、枢密使三权互相制衡,因此削弱相权,加强皇权。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和置谏官,这些都是监察机构,负责弹劾等事宜。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主管财政。宋神宗元丰改制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南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这使得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宋朝的三省六部被一些新设一些机构取代职权。如审官院代行吏部考校京朝官的职权,太常礼院和礼仪院代行礼部的礼仪之权,三司代行户、工部的大部分职权,审刑院代行刑部复审大理寺所定案牍之事等。直到元丰改制时,撤销朝廷的诸多令外机关,以三省代替中书门下,六部各设尚书和侍郎,主管本部事务,省部寺监才行使相应的职权[参 51]。
中书门下设于禁中,是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行政机关。其宰相称做“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为“参知政事”。设置副宰相是为了分散正宰相权力以及扩充处理政务,这是是宋代政治的特色之一。宋神宗时元丰改制将中书门下改为门下、中书与尚书三省,以尚书左、右仆射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正宰相,再设门下、中书侍郎各一人,尚书左、右丞各一人为副宰相。宋徽宗时,蔡京称太师,统领三省事务,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作为宰相。南宋宋高宗时,为了集中政务以应付军政急务,将三省合并为一,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宋哲宗时设平章军国重事或同平章军国事,以处“老臣硕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数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宁宗时,韩侂胄任“平章军国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南宋末年,贾似道专权,任“平章军国重事”,左、右丞相实际上屈居于类似副宰相的地位。
枢密院作为全国军政的最高机关,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以谏议大夫以上至六部尚书等官充任,副长官为枢密副使或同知知枢密院事,以起居舍人以上至尚书左右丞等官充任。资历浅者,称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不常置。为了防止唐朝藩镇割据重演,此职务大多由文官担任。枢密院掌管全国军马调度权力,而全国禁军管理、训练、防御、升迁、赏罚等则由三衙联合管理。三衙就是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与侍卫亲军步军司。枢密院长官与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相等统称执政官。宰相与执政官合称宰执。
三司是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即盐铁部、度支部、户部三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号称“计相”。其长官称三司使,以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副手称三司副使,以员外郎以上历三路转运及六路发运使充。元丰改制时裁撤三司,职权归户部和工部。南宋增设总领所,负责供应数路或一路各军钱粮,并参预军政。其长官称“总领某路财赋军马钱粮”,简称总领。
御史台专管监察,其长官称御史中丞,副长官称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台官有弹劾权,可以上疏言事,评论朝政,弹劾官员,还准许“风闻”论事。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下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专管规谏讽谕的机构是谏院。宋仁宗时始单独置院,其长官称知谏院事或左、右谏议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可谏正。台、谏官都以言事弹劾为责,其职权本无多大差别,这一状况导致后世台、谏的合流。
最后,为皇帝起草制诰、国书和宫廷内所用文书的机构是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翰林学士承旨、翰林侍读学士、直学士院等。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或知制诰分掌“内制”和“外制”,总称“两制”,翰林学士等还侍奉皇帝,充当顾问。宋初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设置有“审刑院”,其长官称知审刑院事,官属有详议官。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裁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写出奏稿,上呈中书。中书申奏皇帝论决,宋神宗改革官制,审刑院并入刑部。
官员管理制度
宋代实行官、职和差遣分离的制度,此乃承晚唐五季遗绪之由。安史之乱后散官因滥授而不为人所荣,导致以职事官为实权,散官为号的制度遭到破坏,唐中后期出现了以使职为实权,职事官为号的新制度,职事官因位高权重、不轻易授人、不掌管实务、闲简无事,或为外官所领而阶官化,有些品秩低的职事官因属清选,成为士人及第后供职于藩镇的起家之选或初转之资而阶官化,也有些职事官因职司清要,被授予藩府立功将佐有功者而阶官化。五代时期,使职之间也逐步系统化和严密化,最后形成等级化,发展成年考成资,依资迁转的阶官化制度。宋代早期没有扭转这个趋势,反而为加强中央集权而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宋代极为复杂的官员管理制度。
北宋初期至中期用唐朝中央政府的三省六部、九寺五院等官司之正官组合而成官阶,称为“本官”或“正官”,虽具官名,但无实职,只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因此又称为“阶官”或“寄禄官”,领有本官者合称“京朝官”,是为宋朝的中高级文官。京朝官外,由地方州郡的幕职吏僚和县之长贰官员构成低级文官官阶,号为“选人”,少数选人得任本职,但大多数同样徒具虚名。武官方面,以内班三班借职至内客省使或禁军军职构成武官官阶,内班至皇城使以上,军职至厢都指挥使,再晋升则加刺史、团练使、防御使、观察使、节度观察留后(徽宗改为承宣使)五等州郡牧守官,品秩仍视内阶军职,号曰“遥郡”,尊为“美官”,至是方可得任一方统兵大将。遥郡武官因功再晋,则落去内阶军职,仅留牧守官号,品秩始视牧守官,号曰“正任”,尊为“贵官”,最高可晋任从二品正任节度使。按宋制,武官欲入西府执政之列则必须先晋正任,三衙管军亦唯任正任武官。宋神宗元丰改制时,朝廷有意通过恢复《唐六典》模式的律令官制,以扭转中央政府冗官冗费的现状,乃废文武散官,以阶易官,以寄禄官取代前期文官迁转官阶,代之以《元丰寄禄格》,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共二十五阶寄禄官。宋徽宗时增为三十七阶(包括选人),还改定武官内班官为五十二阶武阶官。绍兴把略显混乱的武阶官厘清以后,文武寄禄官制度基本定型,一直延续到宋亡。
职包括三馆秘阁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集贤院学士)、诸殿(观文殿、资政殿、端明殿、保和殿)大学士、诸殿学士、枢密直学士、诸阁(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焕章阁、华文阁、宝谟阁、宝章阁、显文阁)学士、诸阁侍制、直阁,为内外差遣所带衔,标文学高选,实际上也不厘馆阁事务。
差遣是指官员临时委任的职务名,即“职事官”,带有“判、知、勾当、管勾、权、直、提举、提点、提辖、签书、监”等动词。北宋初年鉴于唐末和五代“君弱臣强、藩镇割据、武臣擅权”等弊端,委派京朝官充任知州事和知县事,以接管节度使等武臣所掌地方之政事、司法、财政等权,而割据一方的地方武将被剥夺事权,原先的刺史至节度使等常由地方武将担任的六等州郡长官成为武臣迁转之阶,此后“知事”“同知”“通判”取代了以往“刺史”“长史”“司马”“令”“丞”“尉”等地方官名,成为宋、元、明、清四朝地方官的正式官号。元丰改制之前,中央朝廷沿袭唐末五代差遣令外官治事的制度,事务官员也基本上以差遣为本职,但元丰改制以后,绝大部分差遣官按照《唐六典》的模式与本官进行统合,中央的文职差遣官基本消失。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袭唐、五代之制,文官共九品,有正、从,自正四品以下,又分为上、下,共三十阶。但官品和官职多不相称。元丰改制正名责实,减少官品的等级,改为九品正、从十八阶,同时职事官和差遣统一。朝廷对各级官员制订磨勘(考核劳绩过失)、叙迁、荫补、碍止(中级官员至某级别时停止通过定期磨勘晋升,而必须因大功或才能得皇帝特旨简拔晋升的规定)等法。对于中、上级官员的待遇比较优厚,有俸禄、职田、祠禄、恩赏等。宋神宗后,一些下台的或势将下台的官员有的还被授予或自请担任宫观官、监岳庙等祠禄官,坐领“祠禄”。此外,朝廷的各种临时赏赐,也成为官员的又一重要经济收入。官、职和差遣的分离,导致大批冗员的出现。
输了缘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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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及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权,防止成为梁唐晋汉周后又一个短命的王朝,及防御辽、夏等国的侵扰,从政治到军事,从中央到地方,逐步采取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1包括职官、军事、科举、法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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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像潇潇
2016-05-2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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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政治制度
- 1 -
第一节

中央决策体制









1
皇帝坐殿视朝听政

最高决策机构

2
宰执在二府议政和理政次高决策机构

改制前:
宰相和参知政事在中书门下(政事堂)
,枢密使
在枢密院办公。平时百官有公事“巡白”
改制后:
三省合班奏事,以尚书令厅为都堂,后来三省长
官和枢密院长官举行会议也赴都堂

3
朝廷官员集议
(优点:集思广益。缺点:皇帝先定基调参与者找依据)
次高决策机构

改制前:
判都省官主席,御史监议,左右丞执卷展读。
改制后:
下诏侍从、两省官员每天都堂集议
一次,台谏官视情参加集议。

4
制置三司条例司、国用司、讲议司、机速房等机构的设置

临时决策机构

为适应某一时期政治或经济需要,进行改革,筹集经费,加强对外战争的指挥等,集中了其他机构
的权力,成为统治高层决策性机构。



决策
的依
据和
信息
传递
渠道

1
二府(或三省和枢密院)分班或合班奏事

皇帝决策主要依据

2
臣僚章奏

准许各司长官各路州长官直接奏呈皇帝或奏申朝廷或只申中书门下或枢密院,对有些
官员还有定期奏事的规定。

3
臣僚上殿奏事

规定了官员上殿奏事的资格,包括官阶高低、差遣的重要

程度。

4
大臣留身奏事

5
台谏官的“本职公事”

6
监司和帅司的奏报

7
经筵官的议论



中央
决策
的运
行机


最高决策层即皇帝的独裁机制,次高决策层即二府长官和在朝官员的竞争机制,以及外朝对内廷、
大臣对皇帝、监察系统对大臣的监督机制。

1
内廷与外朝

2
朝议与廷争

实行竞争机制,以激励官员畅所欲言,从而为朝廷提供最佳决策方案,藉以选拔
合格的宰辅官员。

3
执奏与封驳

宋朝决策机构作出决策后,要求台谏官进行监督,并要求封驳机构进行复审,还
允许各级执行机构和官员对中央不正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决策进行抵制,
称为
“执奏”
或“奏禀”

4
最终裁决权

皇帝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节

中央行政体制











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以及元丰改制后的三省长官,即正副宰相和枢密院的正副长官,是宰相和执政官,
统称“宰执”或“宰辅”
。三司曾是最高财政机构,但宰辅中不包括号称计相的三司使。宰辅的职位,
决定它们在中央政治体制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1
中书门下与元丰改制、三省合一后的宰辅体制(
5
次变革)

2
枢密院

下属机构:
兵、吏、户、礼四房。

职权:
枢密使和知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政;凡边防、军队的日常事务与中书门下(北宋前期)或三省
(北宋后期至南宋)分班向皇帝禀奏;事关国体,与宰相和执政官联合禀奏;遇大祭祀活动轮流担任
献官;主管国防机密、兵符、军籍、选差路分都监以上将官、诸班直、内外禁军等事

3
三司

4
宰相事权

评价:
宋初到南宋,宰相的事权包括兵权、财权、司法权,出现了由分割到集中的过程。这反映出一
种历史必然,项圈的分割不利于抵御周邻少数族的侵扰,不利于提高国家机构的效能,不利于宰辅集
团的团结,所以出现了宰相事权强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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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专家初心未改
2019-05-12 · TA获得超过120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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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政治制度 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的重现和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的擅权,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以及防御辽、夏等侵扰,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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