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会的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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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の麝X7
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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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东省商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SD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山东省政府领导下,服务于全省商品生产流通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业、服务业和服务于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生产流通,团结工商界一切力量,积极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为政府搞好宏观决策和市场调控服务,为促进工商企业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担省政府委托交办的行业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为政府调控市场和制定有关政策当参谋。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参与制定、修改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四)创办刊物,及时向会员传递党和国家有关商品生产流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科技信息,指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趋向,确定营销战略,推动工商联合,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向企业提供市场定位、战略目标、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导向和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五)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贸易洽谈、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提供中介服务。牵头组织各类商品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
(六)吸引社会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指导参加本会的市、县商会、商业协会、商业联合会及专业协会的工作。负责省有关专业协会、理事会的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业、服务业的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及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活动的个人及专家、学者等,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审批,下届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聘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及终止后的
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5日山东省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业经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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