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移民政策的注意事项
1、关于办理香港投资移民注意事项如下(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投资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资由始至终纯属个人决定和责任。投资者如因依据计划进行投资而蒙受任何损失,入境处处长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概不负责。
2、投资移民香港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上第(II)部分所述的获许投资。投资管理规定的详情载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ID(E)968号(英文版)或ID(C)968号(中文版)]。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注意: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在香港的七年期间,不得将资金撤离香港,除利息和租金外,投资收益不能提取使用。 3、相关警告事项: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的资料,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该人及其受养人所获发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即告无效。 4、居住香港提示: 对于七年后申请转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建议每年有一定的多次返往记录或居住时间,会体现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