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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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公安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公安厅是主管公安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是全省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公安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省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指导全省公安侦查工作,指挥、协调或直接处置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全省国籍和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导、管理监督全省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技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工作。
(十五)在公安部指导下组织开展同我省周边国际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六)按管理权限,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导。
(十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协助管理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八)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指导省内铁路、民航、林业和海关等部门公安工作。
(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安厅设职能处室(总队)和政治部、交通安全管理局。
(一)办公室
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收集、综合分析、报告社情和社会治安形势及公安信息;研究全省公安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公安理论研究;起草重要文件、会议报告和工作总结;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厅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公安统计工作;负责文秘工作和有关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 指挥中心
负责收集掌握并报告全省社会治安情况和公安系统重要动态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协调处置全省重大案件;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建设和“110”报警服务工作;负责机要管理和保密工作;承担群众对治安问题举报接处警和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投诉接警。
(三)政治部
政治部既是公安厅党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也是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职能部门。下设秘书处、人事处、宣传处、干部管理培训处。
1.秘书处  负责全省公安政治工作的综合调研;掌握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民警思想情况,适时提出队伍建设和政治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拟定政治工作规划;承担政治部文秘综合工作。
2.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警衔评授工作。
3. 宣传处  研究拟定全省公安宣传思想工作规划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指导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报刊、出版、影视、新闻报导和组织新闻发布;负责公安系统文化体育建设工作;承办全省公安机关和民警立功表奖工作。
4.干部管理培训处  负责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录用民警审核把关、警衔评授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家有关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方面政策、规定的落实;研究提出公安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公安院校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机关培训工作。
(四)警务督察处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对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
(八) 公共安全防控处
研究拟定公共安全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省保安机构工作的开展。
(九)治安管理总队
研究拟定全省治安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负责社区防范和技术防范的指导工作;承办上级批办的治安案件查处及执行其他法律赋予的治安行动性任务;指导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户籍管理工作。
(十) 巡逻防暴总队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逻队伍及“110”报警服务系统的建设;指导公共秩序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类突发事件、暴力犯罪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及自然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指导全省巡警做好严密社会面控制、打击、预防现行犯罪和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总队
掌握分析全省刑事犯罪动态,收集、交流、通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对重要案件的侦破工作和对重要案犯的追捕、堵截和控制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理跨区域的重大案件;指导全省警犬管理和警犬训导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对重要领导、外宾住所及大型集会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
(十二)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
掌握全省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侦办上级交办的和跨地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十三)保安管理总队
审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研究指导有关保安工作和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管理保安服务市场;规范保安服务业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指导规范安全指数防范产品、保安器材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各地加强保安与技防工作的内外业务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技防工程;指导省保安协会工作。
(十四)禁毒总队
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的侦查工作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按要求承办、协调国际省际禁毒合作事宜。
(十五)监所管理处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和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收押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管理由省厅直接看守的场所。
(十六)交通安全管理局(副厅级)
负责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政治处、交通秩序管理处、交通事故对策处、车辆管理宣传教育处和高速公路管理处。
1. 办公室  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调研工作,掌握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全省交通警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警察系统规费收缴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信息统计和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2. 政治处  负责全省公安交通警察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功创模的考核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全省交警系统违法违纪案件。
3. 交通秩序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政策;起草地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法规;重点研究和指导大中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指挥和疏导工作;指导全省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和执法工作;指导、参与重要警卫和大型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
4. 交通事故对策处
指导全省城乡道路事故的预防工作;起草地方性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和相关标准;指导和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组织、指导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
5. 车辆管理宣传教育处
起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法规;指导和监督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的考核、管理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交警队伍的业务培训;研究拟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全省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6. 高速公路管理处
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政策、法规的拟定工作;负责指导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及全省性的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指导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及统一执法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公安队伍的专项业务培训以及队伍建设指导工作。
(十七)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研究拟定地方信息安全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全省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十八)信息通信处
研究制定全省公安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发、建立公安业务数据库,为全省公安机关提供数据查询服务;指导公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公安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其他通信资源;保障全省公安信息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九)法制处
组织起草、审核地方性公安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听证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劳教审批和承办劳教案件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公安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承办、转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接、转、调查人民群众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
(二十)出入境管理处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公民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制发证(照)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及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出入境口岸签证事务;负责华侨回我省定居,港、澳、台同胞回我省定居的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公安外事工作;负责法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公民的报备工作。
(二十二)科技处
研究拟定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公安科技工作和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组织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指导全省社会化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的管理及对公共安全产品实施技术监督;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十三)计划财务装备处
研究拟定全省公安后勤警务保障规章制度;管理全省公安系统的装备、被装;负责公安有关业务经费和其它专项拨款的管理使用;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算、决算,负责厅机关财务、基建、房产、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四)档案处
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全省各类公安档案资料;负责公安史志的编审工作;指导全省基层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设置纪检委、监督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辽宁省公安消防局、警卫局,隶属省公安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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