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逝者生前有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吗?其子女要承担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夫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一方死亡不免除另一方的偿还义务。如是个人债务可先用其遗产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配偶偿还。如果子女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的话,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其的债务,没有继承的话,是可以不偿还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一、处理死者生前债务纠纷,首要的是确定债务的性质。
不同性质的债务决定了不同的清偿主体和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这对于债权人实现权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死者生缓橡茄前所欠家庭共同债务。死者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共同债务,除了死者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外,其他家庭成员仍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和各自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死者生前所欠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除了死者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外,死者的配偶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死者生前个人债务。死者生前除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以外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死者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处理死者生前债务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问题。
在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死者生前债务(此处仅指其个人债务)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债务人死亡后,扰察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得以免除的是在继承遗产的如岁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并不能产生消灭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只是使债权人暂时失去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主体而已,债权依旧存在。但我国目前法律对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无明文规定。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债权怠于行使的,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只要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即可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继承法
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扰枯磨证据证明为个人债缓斗务。所以逝者生前的债务,其配偶很有可能需要偿还
其子女如果有继承死者财产,就根据继承的份败态额承担死者生前的债务
死者子女如果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死者遗产,那么死者子女需要承担遗产价值以内债务的清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禅宏备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贺毁清偿责任。
《继承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绝圆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