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广州户口可以在广州办离婚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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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的靓哥哥
推荐于2018-09-1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乐观的靓哥哥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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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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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广州户口,是否可以在广州办离婚手续,区别对待。如果对方户口在广州,可以在广州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能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深美林评估
2024-12-27 广告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深美林评估提供
电子数码候老师

2020-12-31 · TA获得超过12.9万个赞
知道顶级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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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能在外地办理。诉讼离婚需要被告在该外地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才能在该外地诉讼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都能达成一致意见,需到男女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离婚时,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起诉离婚。也可以提供双方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异地只能是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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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答主

2020-12-29 · 世界很大,慢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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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频
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吗
2018-09-18来源 : 法律快车1,312次播放9
主讲律师:
罗荣律师
服务地区:海口-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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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罗荣。

  离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协议离婚,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应当到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应当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经常居住地的一个法院进行起诉。

  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结婚登记的这个居住地,那么有如以下的几种情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且不愿意回来登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外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2、就双方都在外地且在同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的这个法院由一方提起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者是判决离婚。

  3、就是一方在外地居住未满一年的,另外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者说是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呢要求判决离婚,因此离婚不是必须要在户籍地进行办理的,要看选择哪一种离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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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教主
高粉答主

2016-06-11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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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去民政局的协议离婚,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如果是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去你在广州居住地所在的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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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TA获得超过1.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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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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