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局电话号码是多少?知道的告诉下....
劳动局已经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66605933
传真: 66605933
受理投诉部门: 劳动监察处
受理投诉电话: 66605992
扩展资料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指导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七)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
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十)指导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
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大纬二路70号
电 话: 86046000/86046018 传 真:86046017
联系人: 张济滨 邮 编: 250001
区 号: 0531
职工有关工资、社保、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何申请仲裁呢?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企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