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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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为纳税人,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列为征税对象。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1:某企业2018年1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95、0.87、16.7、10.75分别为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氢: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11.49×1.2=13.79
二氧化硫:10.53×1.2=12.63
氯化氢:9.3×1.2=11.16
二、应税水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2: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0005、0.005、0.04、0.02、0.025、0.02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0.49、0.08、0.8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总铅:10/0.025=400
总银:10/0.02=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0000×1.4=28000
总镉:2000×1.4=2800
总砷:500×1.4=700
总银:500×1.4=700
总铅:400×1.4=560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悬浮物(SS):10/4=2.5
总有机碳(TOC):10/0.49=20.41
挥发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挥发酚:125×1.4=175
总有机碳:20.41×1.4=28.57
氨氮:12.5×1.4=17.5
三、应税固体废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贮存或者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案例3:某企业2018年1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该企业1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尾矿适用税额为15元/吨。
应纳环境保护税:(1000-300-200)×15=7500(元)
四、应税噪声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同一单位边界多噪声超标按最高处声级计算;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
计算方式: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案例4:某企业2018年1月在甲、乙两地作业均存在夜间噪声超标。甲作业场地一个单位边界上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7-9分贝,超标天数为16天;乙作业场地沿边界长度110米,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7-9分贝,超标天数为14天。计算该企业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适用税额为350元/月,超标7-9分贝适用税额为1400元/月。
甲作业场地应纳环境保护税:1400(元)
乙作业场地应纳环境保护税:(350+1400)/2=875(元)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1:某企业2018年1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95、0.87、16.7、10.75分别为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氢: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11.49×1.2=13.79
二氧化硫:10.53×1.2=12.63
氯化氢:9.3×1.2=11.16
二、应税水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2: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0005、0.005、0.04、0.02、0.025、0.02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0.49、0.08、0.8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总铅:10/0.025=400
总银:10/0.02=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0000×1.4=28000
总镉:2000×1.4=2800
总砷:500×1.4=700
总银:500×1.4=700
总铅:400×1.4=560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悬浮物(SS):10/4=2.5
总有机碳(TOC):10/0.49=20.41
挥发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挥发酚:125×1.4=175
总有机碳:20.41×1.4=28.57
氨氮:12.5×1.4=17.5
三、应税固体废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贮存或者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案例3:某企业2018年1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该企业1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尾矿适用税额为15元/吨。
应纳环境保护税:(1000-300-200)×15=7500(元)
四、应税噪声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同一单位边界多噪声超标按最高处声级计算;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
计算方式: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案例4:某企业2018年1月在甲、乙两地作业均存在夜间噪声超标。甲作业场地一个单位边界上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7-9分贝,超标天数为16天;乙作业场地沿边界长度110米,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7-9分贝,超标天数为14天。计算该企业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适用税额为350元/月,超标7-9分贝适用税额为1400元/月。
甲作业场地应纳环境保护税:1400(元)
乙作业场地应纳环境保护税:(350+1400)/2=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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