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税避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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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能避债和避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里的规定是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含了人寿保险,就是说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但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还债。(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保险金,因为受益人不一定是债务人,所以可以不用用于偿债?)关于遗产税这点,遗产税还只是个草案,未来怎么样不好说,现在断言保险可以避税是不妥的。无意冒犯,保险不是用来做这些的,保险是用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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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起到一定的避债作用,但是也要分具体的情况,寿险可以起到 一定的避债作用,但是分红理财险则不然
听说购买保险可以避债,是真的吗?(⊰主讲:杨正豪丨零点讲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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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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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避税,准确地说,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赔付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它的,分红险的分红、投资型保险的收益等,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保险避税,没有实际意义。最关键的,就是个人买保险,不能用税前收入!免征个税的,国债、政府债券以及其它的因侵权伤害获得的赔偿,都是免征个税的。所以,凡是吹保险避税的,不是个骗子,也是个糊涂蛋。
关于保险避遗产税,更是个骗术。我国目前仅仅有所谓的遗产税法草案,而没有明确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在遗产税上,人寿保险金究竟怎样处理,根本不明确,所以,信誓旦旦地说保险避遗产税,是毫无根据的。我国台湾地区,遗产和赠与税法也有跟我国遗产税法相同的规定,可实际生活中,各种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对投保年龄、健康状况、具体的产品(现金价值与保费之比)都有严格的限制,绝不是买个保险、指定受益人就能避遗产税。更有一些骗子,编造的所谓蔡万霖买保险避遗产税,当时台湾、香港,包括内地媒体都有报道,根本是骗人。而目前市场上的终身险产品,质次价高,累计保费及损失的时间价值,甚至要超过保险赔付金,拿这样的保险产品避遗产税,不但不能省钱,反而遭受更大损失。
关于保险避债,也是个骗术。所谓的合理避债,其实就是一个合理转移资产的问题,通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使它与原来的债务关系相剥离,以此达到不受债务追偿的目的。而转移资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当然了,买保险指定受益人,也是转移财产的方式之一。这里有2个关键点:一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本身,不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只要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赠与存款、房地产等任何转移财产的方式都可以避债。
而骗子们,恰恰隐瞒这个条件,把特殊情况说成一般规律,把保险吹成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避债;另外,隐瞒、否定其它方式也能实现避债这个事实,贬低其它,独吹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保险避税,没有实际意义。最关键的,就是个人买保险,不能用税前收入!免征个税的,国债、政府债券以及其它的因侵权伤害获得的赔偿,都是免征个税的。所以,凡是吹保险避税的,不是个骗子,也是个糊涂蛋。
关于保险避遗产税,更是个骗术。我国目前仅仅有所谓的遗产税法草案,而没有明确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在遗产税上,人寿保险金究竟怎样处理,根本不明确,所以,信誓旦旦地说保险避遗产税,是毫无根据的。我国台湾地区,遗产和赠与税法也有跟我国遗产税法相同的规定,可实际生活中,各种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对投保年龄、健康状况、具体的产品(现金价值与保费之比)都有严格的限制,绝不是买个保险、指定受益人就能避遗产税。更有一些骗子,编造的所谓蔡万霖买保险避遗产税,当时台湾、香港,包括内地媒体都有报道,根本是骗人。而目前市场上的终身险产品,质次价高,累计保费及损失的时间价值,甚至要超过保险赔付金,拿这样的保险产品避遗产税,不但不能省钱,反而遭受更大损失。
关于保险避债,也是个骗术。所谓的合理避债,其实就是一个合理转移资产的问题,通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使它与原来的债务关系相剥离,以此达到不受债务追偿的目的。而转移资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当然了,买保险指定受益人,也是转移财产的方式之一。这里有2个关键点:一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本身,不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只要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赠与存款、房地产等任何转移财产的方式都可以避债。
而骗子们,恰恰隐瞒这个条件,把特殊情况说成一般规律,把保险吹成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避债;另外,隐瞒、否定其它方式也能实现避债这个事实,贬低其它,独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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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1.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没有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所以两者都适用。
2.投连险中给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所有资金仍然属于“保险金”范畴,也受该法律条款保护。它只是允许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金用于风险更大,收益浮动更高的投资领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相对承担较大的风险,其他地方与普通的保险并没有不同。
万能保险是为了用一个保险合同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而设计的,它的帐户价值虽然以现金的形式表现但是,它仍然属于保险金,也受该法律条款保护。部分领取也只是允许投保人预先支取一部分保险金而已(一般来说,只要你支取了,你的保险保障也会同比下降。
另外,保险本身来说只是一个保障制度,它兼具有理财的功能,而非理财产品,只是现在大家都关注了它的理财功能而忽视了它保障的本质。
这个道理就像是股票,他们本质的作用分别是标示在某公司拥有多少比例的所有权,同时兼有流通理财的功能一样。难道说,你上街买菜的时候你跟买菜的阿姨说,我用某公司多少股的股票买你多少斤的菜?
另一个类似的就是黄金做的项链,本质是用来做身上的配饰的。兼有理财的作用。
避税避债这个是可以肯定的。因为你领取的保险金是合法收入并且不会上交任何的税收。同样的,领取的保险金也可以不用于偿还债务(当然如果作为领取人的你愿意则除外),但是这并不代表你没有债务了,法律保护的也仅仅是保险金这笔钱而已,如果你用这个钱购买了其他的财产或者在其他渠道产生了利润一样是要还债的。
最有名的避债案例就是美国雷曼兄弟的总裁,雷曼破产后留下了大堆的债务,但是它的总裁凭借在职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仍然过着非常逍遥的生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1.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没有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所以两者都适用。
2.投连险中给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所有资金仍然属于“保险金”范畴,也受该法律条款保护。它只是允许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金用于风险更大,收益浮动更高的投资领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相对承担较大的风险,其他地方与普通的保险并没有不同。
万能保险是为了用一个保险合同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而设计的,它的帐户价值虽然以现金的形式表现但是,它仍然属于保险金,也受该法律条款保护。部分领取也只是允许投保人预先支取一部分保险金而已(一般来说,只要你支取了,你的保险保障也会同比下降。
另外,保险本身来说只是一个保障制度,它兼具有理财的功能,而非理财产品,只是现在大家都关注了它的理财功能而忽视了它保障的本质。
这个道理就像是股票,他们本质的作用分别是标示在某公司拥有多少比例的所有权,同时兼有流通理财的功能一样。难道说,你上街买菜的时候你跟买菜的阿姨说,我用某公司多少股的股票买你多少斤的菜?
另一个类似的就是黄金做的项链,本质是用来做身上的配饰的。兼有理财的作用。
避税避债这个是可以肯定的。因为你领取的保险金是合法收入并且不会上交任何的税收。同样的,领取的保险金也可以不用于偿还债务(当然如果作为领取人的你愿意则除外),但是这并不代表你没有债务了,法律保护的也仅仅是保险金这笔钱而已,如果你用这个钱购买了其他的财产或者在其他渠道产生了利润一样是要还债的。
最有名的避债案例就是美国雷曼兄弟的总裁,雷曼破产后留下了大堆的债务,但是它的总裁凭借在职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仍然过着非常逍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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