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次补发数月工资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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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补发以前几个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工资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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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有些国家,个人所得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有较大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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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税条例,原则上要是在发放当月,视为一个月工资计缴个税的。现时操作中,本着客观、公平原则,核算工资计算代扣个税,往往可以进行分月计核,但在个税申报系统申报时,需要对申报明细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使申报纳税额与代扣纳税额一致,即企业单位在总额上不存在纳税差异,但此时,存在工资核算明细与申报明细不一致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寻求理解与支持。
■补发工资大多是因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纳税,按月计征。而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的情况,仅为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的政策。因而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现在各地也有不同规定,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针对内蒙古地区税务机关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内蒙古地税局为统一和规范全区的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区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的计算口径,发布公告予以明确。公告规定: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就上述问题,建议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协商。
■补发工资大多是因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纳税,按月计征。而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的情况,仅为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的政策。因而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现在各地也有不同规定,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针对内蒙古地区税务机关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内蒙古地税局为统一和规范全区的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区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的计算口径,发布公告予以明确。公告规定: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就上述问题,建议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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