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左手剁去一根,能评上10级伤残吗?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左手中指剁去一根... 左手剁去一根,能评上10级伤残吗? 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左手中指剁去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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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郊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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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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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伤残赔偿总额,下同)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扩展资料: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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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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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锐象雁荷
2020-01-19 · TA获得超过395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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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胡律师:
经鉴定是重伤的话,你按下面去算: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至定残疾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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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1-1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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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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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其自然,简简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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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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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荣花载绫
2018-11-27 · TA获得超过3.6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1.2万
采纳率:27%
帮助的人:6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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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是没错的,不过还要乘一个伤残指数。
你看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全部都算二十年,一级和十级伤残就没有区别了,伤残等级也就没有意义了。所以这个数额算出来之后,从一级到十级,按10%的比例递减,一级是100%,十级只赔10%;八级的话就是30%,法官说得简单,就是20*30%=6年了。
不知道说明白了没有。你们既然请了律师,有问题多跟他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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