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新的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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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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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若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准予受理。
1、配偶重婚,也就是说一方另有新欢,组建了一个家庭,或者与他人同居爱的如胶似漆,经调解无效,新婚姻法规定是准许离婚的。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如对子女或父母遗弃,若诉讼离婚时法院不会不批准。
3、配偶有赌博、吸毒、卖淫等恶习的,经亲朋好友来调解,但他(她)仍然屡教不改,甚至明目张胆的放纵自己,即使对方不愿意离婚,而一方也能在法律面前扬眉吐气的将婚离了。
4、在爱情婚姻里,夫妻感情不合,小吵一四七,大吵三六九,抑或分居满两年,这意味着,曾经爱的无论多深,都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5、因某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诉讼,法院也是会受理的。例如,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不愿作无望的等待,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之间感情其实名存实亡了,离婚即使是一个人的独角戏,也会成立。
1、配偶重婚,也就是说一方另有新欢,组建了一个家庭,或者与他人同居爱的如胶似漆,经调解无效,新婚姻法规定是准许离婚的。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如对子女或父母遗弃,若诉讼离婚时法院不会不批准。
3、配偶有赌博、吸毒、卖淫等恶习的,经亲朋好友来调解,但他(她)仍然屡教不改,甚至明目张胆的放纵自己,即使对方不愿意离婚,而一方也能在法律面前扬眉吐气的将婚离了。
4、在爱情婚姻里,夫妻感情不合,小吵一四七,大吵三六九,抑或分居满两年,这意味着,曾经爱的无论多深,都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5、因某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诉讼,法院也是会受理的。例如,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不愿作无望的等待,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之间感情其实名存实亡了,离婚即使是一个人的独角戏,也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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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一是不能重婚;
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第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一是不能重婚;
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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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规定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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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澄清一个概念误区,即《婚姻法》还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 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既没有再修改,也没有新法出台。
2、引发夫妻或者恋人热议的应该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财产归属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
3、但就本问题而言,适用《婚姻法》而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即由于房子是在结婚前购置的,无论双方约定还是男方自愿,男方全款给女方买房,但只写女方的名字,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按照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实行的登记确权政策,房产证是女方的名字,女方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只要在婚后女方不主动放弃(《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房子就永远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2、引发夫妻或者恋人热议的应该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财产归属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
3、但就本问题而言,适用《婚姻法》而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即由于房子是在结婚前购置的,无论双方约定还是男方自愿,男方全款给女方买房,但只写女方的名字,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按照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实行的登记确权政策,房产证是女方的名字,女方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只要在婚后女方不主动放弃(《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房子就永远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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