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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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资料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以及父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和出生60天内办理了入户手续的新生婴儿;
2、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二)已参加2012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参加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120元两个缴费档次。
中小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2元、244元两个缴费档次。
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时间:大学生为2011年9月1日至10月30日;中小学生、儿童为2011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成年人为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2月20日。
三、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如未随学校和托幼机构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学生儿童,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自愿参保缴费;
(二)散居儿童在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三)其他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社区)参保缴费;
(四)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民政资助的低保和残联资助人员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可凭缴费发票和相关材料,由民政、残联按缴费标准的30%予以补助。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社会保险卡》即可办理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5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44元档次不超过40万元,122元档次不超过20万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年内最多可报销200元。
2、特殊疾病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犬伤门诊:犬伤处置医疗机构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份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五、普通门诊费用哪些可以报销?如何报销?
答:普通门诊的支付范围有诊疗项目和药品两大类。
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包括诊查费、注射费、清创缝合、洗胃、导尿、灌肠费、血液分析(含血常规)、尿液分析(含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肾功、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检测、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黑白B超、普通针刺疗法费用共20类,212项。
药品报销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部、省、市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范围,共计481种药品。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
六、普通门诊费用哪些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未持本人《社会保险卡》刷卡就医的;
(二)在非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
(四)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五)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
(六)其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情形的。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的待遇有效期为2011年9月1日零时至2012年8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
八、新生儿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新生儿须在出生60天内持入户手续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保险有效期限从出生之日起至2012年年12月31日24时。
九、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到哪里办理《社会保险卡》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