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可以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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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专家说:
由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精神病患者大多在青壮年期发病,故不少家属都为患者能不能结婚,会不会遗传而发愁。其实精神病人是可以结婚的。但有两个条件:
一是精神病已经痊愈,病人能适应社会生活和恢复正常工作、学习。病人是否痊愈,应由精神科医师判定。
另一个是精神病治疗要彻底,治愈已有一年以上没有复发。
在下列情况下,精神病不能结婚:第一是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应禁止结婚。
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所以,让这样的病人结婚,不仅对病人本人无好处,也会给对方造成不幸。
第二是发病期虽然已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或正在治疗中的病人,也不能结婚。因为此时病人对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很可能会导致他们在热恋中或者新婚不久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从而不得不再次住院。
因此,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家属一定要慎重、合理地给予解决。千万不要因为传宗接代或者找个人护理作伴,就不分病情让精神病人结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痛苦。
精神病人如果是在青少年时患病,会面临很多问题,如结婚、生育等人生大事,那么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结婚呢?这个主要视病情而定,下面是相关法律专家给出的详细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虽然前面对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作了法律上的分析,但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当事人婚检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既无法从医学上判断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及其患病程度,也无权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其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不正常,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也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这也是实践中登记机关常常感到难以处理这类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及其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出发对当事人婚姻的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因有意掩盖事实或其他原因作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或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致使婚姻有效要件欠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意愿的审查主要是通过注视当事人的申请过程、询问其结婚意愿以及监誓其声明来完成,故只要当事人在上述过程中能正确地履行申请程序,能清晰完整地表达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就依法应予登记,且不得以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为由拒绝登记。反之,登记机关便可以以当事人不能履行登记程序或不能正确表达结婚意愿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当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委婉地向当事人解释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法律效力,并视情况建议当事人做相应的医学检查。
专家说:
由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精神病患者大多在青壮年期发病,故不少家属都为患者能不能结婚,会不会遗传而发愁。其实精神病人是可以结婚的。但有两个条件:
一是精神病已经痊愈,病人能适应社会生活和恢复正常工作、学习。病人是否痊愈,应由精神科医师判定。
另一个是精神病治疗要彻底,治愈已有一年以上没有复发。
在下列情况下,精神病不能结婚:第一是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应禁止结婚。
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所以,让这样的病人结婚,不仅对病人本人无好处,也会给对方造成不幸。
第二是发病期虽然已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或正在治疗中的病人,也不能结婚。因为此时病人对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很可能会导致他们在热恋中或者新婚不久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从而不得不再次住院。
因此,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家属一定要慎重、合理地给予解决。千万不要因为传宗接代或者找个人护理作伴,就不分病情让精神病人结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痛苦。
精神病人如果是在青少年时患病,会面临很多问题,如结婚、生育等人生大事,那么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结婚呢?这个主要视病情而定,下面是相关法律专家给出的详细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虽然前面对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作了法律上的分析,但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当事人婚检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既无法从医学上判断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及其患病程度,也无权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其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不正常,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也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这也是实践中登记机关常常感到难以处理这类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及其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出发对当事人婚姻的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因有意掩盖事实或其他原因作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或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致使婚姻有效要件欠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意愿的审查主要是通过注视当事人的申请过程、询问其结婚意愿以及监誓其声明来完成,故只要当事人在上述过程中能正确地履行申请程序,能清晰完整地表达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就依法应予登记,且不得以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为由拒绝登记。反之,登记机关便可以以当事人不能履行登记程序或不能正确表达结婚意愿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当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委婉地向当事人解释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法律效力,并视情况建议当事人做相应的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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