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2021年新规定子女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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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设“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举个例子,小王结婚后与父母同住,但由于婆媳相处不融洽,于是将父母赶出家门,父母无奈之下只能住在小王的亲妹妹家中,于是父母决定将自己的遗产交给妹妹来继承。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小王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决定改过自新尽力照顾自己的父母,父母也原谅了小王,那么这时候小王还是能够继承遗产。
二、修改了遗嘱的优先级、新增两种遗嘱表示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多份遗嘱,按照过去的规定,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新规修改了遗嘱的优先级,以最后留下的遗嘱为准,更加“人性化”。与此同时,新规中还增加了“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两种形式,两种方式都需要两名以上的公证人。
举个例子,老李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事业有成也已经买房成家,对大人也很孝顺。小儿子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对于父母从来不上心。老李患了一场大病后,也只有大儿子来照顾,小儿子一次没有来,愤怒的老李去公证处公证遗嘱,决定将房子留给大儿子,10万元资产留给小儿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儿子突然决定改过自新,开始百般照顾父母,老李也被小儿子感化了,想着小儿子还没有买房于是决定将房子留给小儿子,10万元资产给大儿子,但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行动,只能以口头录音的方式留下这份遗嘱。
在《民法典》出台前,按照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处理,最终大儿子会获得房产,小儿子获得10万元资产。但《民法典》生效后,老王留下的口头录音成为了最后的合法遗嘱,也具有最高的优先级,那么小儿子将会继承房产,大儿子获得10万元资产。
三、扩大了继承范围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及外甥女亦被纳入了法定代位继承人范围。也就是说,除了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外,侄子、侄女、外甥及外甥女都被纳入了继承人范围。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无主遗产”的出现,比如在遇到意外时,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了,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成为了无主遗产,因此扩大了继承范围。
根据新规要求,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没有遗嘱,比如被继承人突发意外离世、被继承人相关意识不强、子女不好意思开口等,都有可能造成没有遗嘱的情况出现,那么这时候则按照公平的方式来分配。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对于父母的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并且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举个例子,小王结婚后与父母同住,但由于婆媳相处不融洽,于是将父母赶出家门,父母无奈之下只能住在小王的亲妹妹家中,于是父母决定将自己的遗产交给妹妹来继承。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小王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决定改过自新尽力照顾自己的父母,父母也原谅了小王,那么这时候小王还是能够继承遗产。
二、修改了遗嘱的优先级、新增两种遗嘱表示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多份遗嘱,按照过去的规定,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新规修改了遗嘱的优先级,以最后留下的遗嘱为准,更加“人性化”。与此同时,新规中还增加了“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两种形式,两种方式都需要两名以上的公证人。
举个例子,老李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事业有成也已经买房成家,对大人也很孝顺。小儿子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对于父母从来不上心。老李患了一场大病后,也只有大儿子来照顾,小儿子一次没有来,愤怒的老李去公证处公证遗嘱,决定将房子留给大儿子,10万元资产留给小儿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儿子突然决定改过自新,开始百般照顾父母,老李也被小儿子感化了,想着小儿子还没有买房于是决定将房子留给小儿子,10万元资产给大儿子,但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行动,只能以口头录音的方式留下这份遗嘱。
在《民法典》出台前,按照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处理,最终大儿子会获得房产,小儿子获得10万元资产。但《民法典》生效后,老王留下的口头录音成为了最后的合法遗嘱,也具有最高的优先级,那么小儿子将会继承房产,大儿子获得10万元资产。
三、扩大了继承范围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及外甥女亦被纳入了法定代位继承人范围。也就是说,除了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外,侄子、侄女、外甥及外甥女都被纳入了继承人范围。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无主遗产”的出现,比如在遇到意外时,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了,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成为了无主遗产,因此扩大了继承范围。
根据新规要求,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没有遗嘱,比如被继承人突发意外离世、被继承人相关意识不强、子女不好意思开口等,都有可能造成没有遗嘱的情况出现,那么这时候则按照公平的方式来分配。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对于父母的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并且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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