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有义务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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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实行共债共签原则,也就是只有双方以共同意思表示签订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新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完全放置于债务人里面,也就是被要求承担清偿责任的不知情一方,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这项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自从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举证责任就完全倒置于债权人一方,债权人一方应当证明这项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的生产经营需要。对于只有一方签字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如果不知情的另一方事后不肯追认的,这时候这笔债务应当属于签字人的个人债务,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签字、不知情的一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债务,不知情的一方不需要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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