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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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安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驾培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公开、公正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租用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出租期限不少于3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有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第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条 驾培经营者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培训经营资质,且教学车辆总数达到50辆以上的,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四类车型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第十一条 驾培经营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能力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驾培经营者变更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经营管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安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驾培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公开、公正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租用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出租期限不少于3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有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第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条 驾培经营者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培训经营资质,且教学车辆总数达到50辆以上的,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四类车型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第十一条 驾培经营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能力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驾培经营者变更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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