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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试水的喜与忧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22日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深圳市日前公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开始试行“职业年金制”。此新闻一出,就有网民表达担忧:不会又是变相给公务员加薪吧?都“金饭碗”了还要“金上加金”吗?带着同样的疑惑,笔者细细读完“职业年金制”的全部内容。应该说,涨薪之忧大减,改革之喜顿生。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补充养老年金,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这种制度在国外实践多年,取得了较好效果,而在国内目前还只是存在于一些较大的企业当中。
作为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深圳肩负着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任。改革就有雷区。就现状来看,聘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工资与委任制公务员还有不小的差距,这难免影响前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长期稳定。而深圳市实行按工资比例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职业年金制度,目的就在于弥补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差距。若此举能消除改革隐患,使打破公务员铁饭碗的改革继续推进,无疑堪称一喜。
同时,深圳市在制定此规定时,也较好地关注到利益与风险的制衡。如果某聘任制公务员被开除,其缴纳的年金要全额收回。如果工作表现优秀,根据其获奖情况,年金还有额外奖励。可谓有奖有罚,与一边倒的提高公务员待遇不可同日而语,这或许可算又是一喜。
更可贵的是,这一改革还为我国的社会养老方式探索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自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率先推行养老保险改革,但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维持原有退休制度,光这一项每年就要花掉政府数百亿元的财政拨款。摆脱退休金双轨制已是大势所趋,公务员要缴纳养老金也是必然趋势,深圳市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如果被证明效果良好,显然也有在公务员队伍中普及推广的希望。
尽管有此“三喜”,网民的忧虑是否就没有道理呢?通读关于该制度的描述,规定中职业年金的构成似乎只是由聘任制公务员工资按相应比例扣除所得及偶然获得的政府奖励资金,没有发现像普通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那样,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付的说明。但是否真的没有单位的相应补贴?补贴比例会不会过大?这些内容如果不能说清,难免给人疑惑。
同时,奖励部分的规定较为详尽,但惩处方面就比较简单——只有所犯错误严重到需要开除公职的方才惩处。如果对工作渎职、违反纪律等行为没有相应惩处规定,恐怕对广大中间阶层难以起到鞭策或警示作用。
除了规定还需要完善外,它的具体执行更需要持久关注。毕竟,在改革过程中,一项政策是否能平稳落地,能否在执行时“不改初衷”,才是重中之重。我们期待新事物能焕发出长久的生命力,也希望深圳市政府以开放的胸襟,广纳诤言,查缺补漏,以职业年金制度引领出我国公务员改革和养老金改革的新局面。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22日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深圳市日前公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开始试行“职业年金制”。此新闻一出,就有网民表达担忧:不会又是变相给公务员加薪吧?都“金饭碗”了还要“金上加金”吗?带着同样的疑惑,笔者细细读完“职业年金制”的全部内容。应该说,涨薪之忧大减,改革之喜顿生。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补充养老年金,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这种制度在国外实践多年,取得了较好效果,而在国内目前还只是存在于一些较大的企业当中。
作为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深圳肩负着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任。改革就有雷区。就现状来看,聘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工资与委任制公务员还有不小的差距,这难免影响前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长期稳定。而深圳市实行按工资比例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职业年金制度,目的就在于弥补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差距。若此举能消除改革隐患,使打破公务员铁饭碗的改革继续推进,无疑堪称一喜。
同时,深圳市在制定此规定时,也较好地关注到利益与风险的制衡。如果某聘任制公务员被开除,其缴纳的年金要全额收回。如果工作表现优秀,根据其获奖情况,年金还有额外奖励。可谓有奖有罚,与一边倒的提高公务员待遇不可同日而语,这或许可算又是一喜。
更可贵的是,这一改革还为我国的社会养老方式探索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自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率先推行养老保险改革,但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维持原有退休制度,光这一项每年就要花掉政府数百亿元的财政拨款。摆脱退休金双轨制已是大势所趋,公务员要缴纳养老金也是必然趋势,深圳市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如果被证明效果良好,显然也有在公务员队伍中普及推广的希望。
尽管有此“三喜”,网民的忧虑是否就没有道理呢?通读关于该制度的描述,规定中职业年金的构成似乎只是由聘任制公务员工资按相应比例扣除所得及偶然获得的政府奖励资金,没有发现像普通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那样,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付的说明。但是否真的没有单位的相应补贴?补贴比例会不会过大?这些内容如果不能说清,难免给人疑惑。
同时,奖励部分的规定较为详尽,但惩处方面就比较简单——只有所犯错误严重到需要开除公职的方才惩处。如果对工作渎职、违反纪律等行为没有相应惩处规定,恐怕对广大中间阶层难以起到鞭策或警示作用。
除了规定还需要完善外,它的具体执行更需要持久关注。毕竟,在改革过程中,一项政策是否能平稳落地,能否在执行时“不改初衷”,才是重中之重。我们期待新事物能焕发出长久的生命力,也希望深圳市政府以开放的胸襟,广纳诤言,查缺补漏,以职业年金制度引领出我国公务员改革和养老金改革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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