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消防规定
法律分析:1、锅炉房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锅炉操作人员应会使用和保持防火设备的有效性。2、燃气锅炉房内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电加热器,所有电器和照明系统应加装防爆装置。循环水泵原则上使用防爆电机,暂时无条件的情况下,循环水泵应与燃气锅炉本体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并加装防护装置,及时排风更换新鲜空气,以免火花引起燃气及气体爆炸。3、锅炉管路及燃气输气管路禁止跑冒、滴、漏,发现渗漏或滴冒要及时修复,在未修复前禁止起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