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过继孩子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法律上没有过继孩子这一说法,过继孩子只是一种民间说法。故亲属间不存在过继孩子,只存在收养孩子,收养孩子的程序为:
1、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公证人员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而收养孩子必须符合收养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