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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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望厦条约》、《黄埔条约》。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与美国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
《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和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法国人通过条约,不仅享有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一切特权外,还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等规定。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与美国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
《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和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法国人通过条约,不仅享有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一切特权外,还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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