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不得经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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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合法经营范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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