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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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动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需要接受诊疗恢复健康,当事人的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不能正常参加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经济收入减少,责任方按照标准赔偿减少的收入。错误的劳动费发生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必须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0条规定,错误的劳动费用由受害者的错误时间和受害者情况决定。错误的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发行的证明书确定。受害者因残疾继续错误的情况下,错误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件人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件人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件人的情况下,根据最近3年的平均收件人计算的受害者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件人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被告法院所在地相同或市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GB18667-2002》(简称《道交标准》,系国家强制性标准)两个概念:
A、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B、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B/T521-2004)》(简称《误工日评准则》,系国家推荐性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医学会提出,刑事技术标委会归口管理,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从法医学上讲,评定伤残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对于误工日评定的时机,《误工日评定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治疗终结是指医学上没有办法继续治疗,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治疗,继续治疗没有效果的状态。误工日评定的时机与伤残评定的时机是一样的,即治疗终结后。有的伤者出院后即已治愈,有的伤者即便是出院了,但仍有不适之处,如行走时下肢关节仍然疼痛,或遇天气变化而腰部疼痛等症状。即使有这些症状,继续住院治疗也不能使这些症状消失,一般情况下,临床医师在伤者出院时提出医嘱,建议伤者休息一定时间,在休息中凭借人体自身机能恢复健康。只要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认为已经治愈,误工日评定时机就已经成熟,无论关节痛还是不痛。如果治疗终结后,伤者在休息期间又发生严重的并发症,需要住院的,应当继续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因此顺延。治疗终结后,何时进行评定,只要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轻重和误工日时间长短的确定。误工日计算公式是,误工日=住院治疗终结天数治疗终结后休息天数。误工日评定,由具有临床法医学资格的人员,根据伤者治疗情况和伤者的个体差异,结合法医学临床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符合医学规律,是可以信赖的。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或者治疗终结后因伤残需要继续休息(继续误工)的,可以参照《道交标准》评定时机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定。不能仅凭伤者个人意见就确定继续需要休息(继续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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