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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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费:反映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反映学校的印刷费支出。
三、手续费:反映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四、水费: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五、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六、邮电费:反映学校开动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七、物业管理费:反映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职人员宿舍等应由学校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八、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九、差旅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人员调动旅费补助等。
十、出国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十一、维修(护)费:反映学校日常开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二、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三、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动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四、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十五、专用材料费:反映学校为完成其业务活动但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一般教学设备支出,如教学实验所需材料、药品试剂、动物、低值易耗品、工具等购置费用。
十六、设备购置费: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十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什么是公用经费
1、公用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 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供给任何公用经费。 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核算定额, 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收支计划的安排,做到增收节支,量财办事。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实行“包死定额, 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办法。
2、在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公用经费为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之和。
3、经费分为维持经费和发展经费。前者指维持原有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及规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后者是指在计划年度内,经批准新增加的机构、人员或其他事业项目所需的经费。原单位增加少量人员,不增设机构和不扩大事业项目的,属于自然增长,不作为发展经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印刷费:反映学校的印刷费支出。
三、手续费:反映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四、水费: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五、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六、邮电费:反映学校开动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七、物业管理费:反映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职人员宿舍等应由学校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八、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九、差旅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人员调动旅费补助等。
十、出国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十一、维修(护)费:反映学校日常开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二、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三、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动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四、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十五、专用材料费:反映学校为完成其业务活动但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一般教学设备支出,如教学实验所需材料、药品试剂、动物、低值易耗品、工具等购置费用。
十六、设备购置费: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十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什么是公用经费
1、公用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 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供给任何公用经费。 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核算定额, 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收支计划的安排,做到增收节支,量财办事。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实行“包死定额, 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办法。
2、在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公用经费为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之和。
3、经费分为维持经费和发展经费。前者指维持原有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及规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后者是指在计划年度内,经批准新增加的机构、人员或其他事业项目所需的经费。原单位增加少量人员,不增设机构和不扩大事业项目的,属于自然增长,不作为发展经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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