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算不算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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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19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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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作为主要登记入职员工身份信息、主要经历等基本信息,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平等协商,订立的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其与入职登记表有着本质区别。劳动合同中需具备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重要的条款,而入职表中一般只有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入职的时间、注意事项等内容。故入职登记表不属于劳动合同。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其书面文件形式外,重点应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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