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所谓的跳单合法吗?
我这么说吧,甲卖房,和中介乙协议,丙买房子,但没有和中介乙有任何联系,而是直接找到甲,双方成交。这样,甲是否违法? 展开
不合法的。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扩展资料:
房产中介的相关要求规定:
1、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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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中“跳单”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实践中,为了防止委托人的恶意“跳单”行为,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会有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对此类格式条款,不一定全都会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如果仅是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绕开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不诚信行为,这样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规定得更加严格的条件,比如规定“只要中介带买方看过房,如果买方决定买这套房子,那么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居间人没有相应增加自己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委托人,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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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过了中介看房那就另说了,话说本人最痛恨的就是跳单行为,以前做房产的时候被跳单过。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被跳单,买房的人心里无非就是以下几种想法
1,我自己能办,可以省下好多钱。或者说那么多比你便宜的中介费的中介,为什么要找你们。
2 就带我看个房,这么简单的事情。我就得给你几万块,当我傻呢!!{没有几个人能理解中介从开始到交易结束中间到底吃了多少苦,说再多也没用。除非他们自己经历过}
3 你都不是很专业,我还不如自己研究下。相信别人还不如相信自己 。{这里有中介的责任}
所谓“跳单”,通常是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
中介公司可通过法律手段追讨中介费。
“跳单”成功或许对很多人来说意味着省下了大笔的中介佣金,但却不知“跳单”的成功也伴随着触犯相关法律面临诉讼、独自承担巨大交易风险等问题的出现。
输赢就要看他们具体签定的合同条款了,但是估计一般都得房主赔。
房子已经过户到你名下了,
他们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影响你,
所以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