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法院可否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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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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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冻结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保证金特点,担保保证金属于质押财产。该质押财产是针对担保公司所开展的全部担保业务的质押财产,其质押担保的比例是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贷款方对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按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视实际情况冻结保证金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有明确规定,而对银行信贷担保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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