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骑手送餐致二级伤残,法院这样评析“新型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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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17
2022-08-05 · TA获得超过45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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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饿了么骑手因送餐致二级伤残#的微博顶上了热搜榜。饿了么骑手王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而被告饿了么却 辩称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原告系根据被告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与考核,并从被告处领取报酬。从双方控制关系看, 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 公民的生命 健康 权应受法律保护,饿了么作为雇主应当对骑手王某予以赔偿。但因骑手王某未戴头盔且无证驾驶,故法院判决饿了么平台公司应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付王某人民币1090096元。

该判决一出,不少网友大呼“过瘾”,对饿了么等平台企业“打擦边球”的无良操作表示愤怒。这不禁让笔者想起去年5月份轰动一时的“饿了么骑手送餐途中猝死仅获保险理赔3万元”的事件。

饿了么“众包骑手”肖某在外卖配送途中突发疾病猝死,饿了么和众包公司安徽蓝喆均否认与肖某之间系劳动关系,拒绝赔偿,肖某妻子冯某无奈之下申请仲裁。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骑手肖某“自行购买劳动装备,自主安排工作,自行决定何时上下线,自行决定休息时间,自主选择是否接单”,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故驳回了冯某的全部诉请。最后,冯某仅得到保险理赔3万元。

对比两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众包骑手”,同样是“新型用工关系”,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笔者研究发现原因有二:

其一,目前未形成甄别新型用工关系法律性质的规则体系。

笔者认为,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上,原则上要以双方订立的用工合同来认定双方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但当双方订立的合同与实际履行和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履行和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为准,以防范用工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其他类型的合同,逃避劳动法上的义务。

其二,八部委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是裁判方向的转折点。

2021年7月,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 健康 持续发展提出了几点意见。其中第三条针对“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责问题做了具体说明: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无论平台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何种用工关系,平台公司均负有监督义务,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催生了大量“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随之也衍生出了许多新型职业,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电商直播等。区别于传统的用工模式,这种新型用工关系更具有很强的网络依赖性、分离性和灵活性,这也侧面体现了互联网信息技术介入传统劳动关系后的新特征。但也正是因为这些“新特征”,在法律层面上给双方关系的认定增加了难度。

新业态之下,外卖员“用生命裸奔”的背后,隐藏的是相关劳动保障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笔者呼吁,应尽快从立法层面规范“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与灵活就业者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 社会 保险等方面的制度,以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莫让新型就业者游离于劳动权益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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