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校大学生入伍年龄要求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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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征兵政策的规定,大学生当兵的,男兵的年龄限制是年满17至24周岁,女兵的年龄是17至24周岁。
高校学生征兵入伍有什么优惠政策
1、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复读学生可以在本院校内另外选择相应专业就读。
2、翌年毕业的大学生,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且合格,入伍视为毕业实习,实习期满由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3、国家对每名全日制普通高校生每学年补偿学费。
4、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择、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大学生参军里的“大学生”包括哪些?
1、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学生。
2、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大学生当兵的最佳时期是什么时候?
一、大二结束的时候
大二结束的时候年龄一般是20岁左右,前两年的大学生活经验可以为集体生活打下基础,而学习经验可以为参军之后报考军校打下很好的基础,如果之后想回来,可以保留学籍,回来上学以后在学分和考研上可以享受一些优待政策,对考研有帮助。
二、大学毕业的时候
如果想从事职业军人,最佳的入伍时间是大学毕业,在大学四年里可以争取入党,入伍后积极立军功就能获得提干资格。除此之外,大学毕业生还可以参加士官直招,通过三个月的新兵训练就能转为士官,学历越高,士官级别越高,如果不想留在部队,国家有军人就业政策,退伍后也比较好找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高校学生征兵入伍有什么优惠政策
1、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复读学生可以在本院校内另外选择相应专业就读。
2、翌年毕业的大学生,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且合格,入伍视为毕业实习,实习期满由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3、国家对每名全日制普通高校生每学年补偿学费。
4、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择、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大学生参军里的“大学生”包括哪些?
1、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学生。
2、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大学生当兵的最佳时期是什么时候?
一、大二结束的时候
大二结束的时候年龄一般是20岁左右,前两年的大学生活经验可以为集体生活打下基础,而学习经验可以为参军之后报考军校打下很好的基础,如果之后想回来,可以保留学籍,回来上学以后在学分和考研上可以享受一些优待政策,对考研有帮助。
二、大学毕业的时候
如果想从事职业军人,最佳的入伍时间是大学毕业,在大学四年里可以争取入党,入伍后积极立军功就能获得提干资格。除此之外,大学毕业生还可以参加士官直招,通过三个月的新兵训练就能转为士官,学历越高,士官级别越高,如果不想留在部队,国家有军人就业政策,退伍后也比较好找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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